矿产开采后将调整环境修复押金

August 31, 2012 10:08

政府总理关于矿产开采活动保藏和环境恢复的第71/2008/QD-TTg号决定,根据2005年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明确了“污染者必须付费”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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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环境保护保证金制度在保证金数额的计算、环境修复项目的评估以及当地民众对实施情况的监督能力等方面暴露出一些不足。

8月30日下午,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环境综合局召开矿产开发环境保护政策与资金机制研讨会。

环境总局废弃物处理与环境改善司副司长阮怀德表示,矿产开采活动环境改善与恢复保证金缴纳工作在各地同步推进。缴纳保证金的顺序和程序明确,环境改善与恢复完工的检查和确认也得到具体规范,方便组织和个人在完工后便捷地领取保证金。

截至2011年9月底,已有72个单位的92个项目缴纳资金,金额达320多亿越南盾。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还收到39个省市人民委员会关于环境改善与修复资金缴纳工作的报告。

具体而言,对保证金数额的计算及缴纳方式作出了规定:保证金数额以主管机关核准的环境改善及修复项目为准;对单位和个人因环境改善及修复需要缴纳保证金的时间,也逐个主体、逐个案件作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但矿床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法规只针对单个项目,而实际矿产开采活动规模较大,跨地区、跨矿区,开采单位和个人较多等。

环境改善与修复项目及保证金的评估涉及多个部门,环保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验不足,给评估工作带来困难。

另一方面,矿产开采区社区民众的维权意识仍然较低,矿产开采地的社区和社会组织很少参与监督矿产开采单位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近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将提交总理决定草案,对第71号决定进行修订,以帮助克服上述困难和问题。

据此,修改决定将调整一批适用主体,对保证金的计算方式、程序以及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作出新的规定……确保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最大的便利。


据(Chinhphu.v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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