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对官员和公务员财产和收入的管控
2017年,在110多万申报财产的人员中,仅发现3起违规案件。这个数字并不反映实际情况。
日前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反腐败法(修正案)》草案单行本规定了许多新颖的规定,如扩大财产申报主体;取消年度申报规定,改为首次申报和补充申报;规定若干管理财产和收入的机关、单位负责申报管理,监测资产变动情况,对不诚实申报和未合理说明的财产和收入进行核查等。
具体来说,在财产申报对象方面,草案根据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体党员、干部和公务员必须申报财产的决议精神,作了较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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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财产是一回事,但如何管理申报才是预防和发现腐败的唯一途径。 |
但国会司法委员会表示,通过监督,发现过去的申报仍然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没有对有地位、有权力的人的资产和收入进行管控。
因此,在今后一个时期,应保持或缩小申报对象范围,重点关注中央和地方重要岗位人员和腐败风险较高的领域人员。
国会主席阮氏金银表示:“该法律草案扩大了财产和收入申报对象的范围。这一扩大符合中央委员会第三号决议的精神,也是必要的。但也必须考虑扩大范围的可行性,特别是对于公务员而言。”
申报是一回事,但如何管理申报才是预防和发现腐败的唯一途径。而现行法律规定,申报由申报人所在机关或组织管理。
这导致过去10年里对申报人的资产和收入的核查很少。
为解决这一问题,《反腐败法草案》(修正案)规定对财产和收入申报实行集中管理。
因此,归口管理申报的机关或单位,与直接管理和聘用申报义务人的机关或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这一措施有利于更有效地监测、监督和控制应申报人员的资产和收入,从而及时核实、发现和处理腐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阮海防分析称:“目前申报之后就放在抽屉里,只有上任或者有问题才会去核查。目前,法律草案在第40条中规定了管理机构的核查。但如果发现核查不明确,将由谁来负责处理?”
冯先生认为,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先申报后撤回,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专业知识的核查会给申报人带来虚假信誉;二是如果核查结果正确,但申报机构没有权限处理,则属于违法行为。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不公开财产申报接受民众监督,发现和预防腐败的效果就不会很高。事实上,近期官员和公务员财产申报违规行为,大多是由舆论和媒体发现的。
因此,《反腐败法草案(修正案)》规定,应当向被申请人所在机关、组织、单位公开申报。
公务员如果是党员,必须在自己所属的党支部会议上公开表明自己是党员。
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阮克定建议:“公开是必要的,但如何公开、以何种形式公开,才能确保透明度,同时维护宪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密权。公开是必要的,但要以那些需要的人能够聚集在一起、获取和利用的方式公开。如果我们现在就把这些资料印出来张贴,连村党支部都没有足够的资金。”
近期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应和有关部门发现的官员、公务员财产申报不实案件,再次表明,官员、公务员财产收入控制机制虽然被认为是预防、发现和处理腐败的有效手段,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预计此次《反腐败法草案(修正案)》将继续完善有关资产和收入透明度及控制方面的规定,为预防和打击腐败做出有效贡献。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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