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进口商品管理
自7月1日起,进口商品的进口商、贸易商和分销商必须遵守有关发票和文件的新规定。
这是财政部、工贸部和公安部刚刚发布的一项新的指导性通知决定。
该通知特别强调,对于自主管部门查验之日起72小时内在境内展销、存放仓库、码头、堆场等单位进口的货物,上述单位应当提供发票及货物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必须符合新的发票和文件制度。
检验时,经营机构不能出示发票或者证明货物合法性的文件,货物检验机构应当暂时扣留货物,以核实其合法性。
此外,经营禁止进口货物的;暂停进口货物的;经营应当加盖进口印章的进口货物而未按规定加盖印章或者使用伪造、使用过印章的……的,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据 Thanh Nien 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