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进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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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进口商品的进口商、贸易商和分销商必须遵守有关发票和文件的新规定。

这是财政部、工信部、公安部近日印发的一项新的指导性通知决定。

该通知特别强调,对在主管部门查验后72小时内在仓库、码头、堆场等场所展示销售、存放的单位进口的货物,上述单位应当提供发票及货物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必须符合新的发票和文件制度。

检验时,经营机构不能出示发票或者证明货物合法性的文件,货物检验机构应当暂时扣留货物,以验证其合法性。

此外,经营禁止进口货物的;暂停进口货物的;经营按规定应当加盖进口印章而未加盖进口印章或者虽加盖印章但为伪造印章、使用过印章的进口货物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据 Thanh Nien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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