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优先车辆信号的发放、管理、安装和使用。
(Baonghean.vn)- 仍然存在不适当或不完全遵守优先信号使用规定的情况:错误安装优先信号;在非紧急任务时使用信号;不再有资格获得优先信号......
省人民委员会于2023年6月16日颁发第4852/UBND-NC号批示,关于加强国家对优先车辆信号规定实施情况的管理。
近年来,我省各部门、行业、机关、单位、地方认真贯彻落实政府2009年12月1日第109/2009/ND-CP号关于调整优先车辆信号灯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工贸部2012年3月8日第04/2012/TTLT-BCA-BCT号联合通告关于调整优先车辆信号灯装置的规定,特别是优先车辆信号的发放、管理、安装和使用工作基本满足法律规定的紧急任务要求。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全遵守优先信号使用规定的现象,突出表现在不按规定设置优先信号灯;一些车辆在非紧急任务中滥用信号灯;一些车辆改变用途,不再具备优先服务疫情防控和自然灾害的能力,仍错误使用优先信号灯、警报器,不按规定安装优先信号灯、警报器等……

车队由一辆警车引领,示意车辆优先通行。图片:互联网
为纠正上述缺陷和不足,加强国家依法实施优先车辆信号规定的管理,省人民委员会要求:
省级各厅、各部门、各行业、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继续指导、组织认真有效落实政府2009年12月1日第109/2009/ND-CP号关于优先车辆信号规定的议定和公安部部长、工贸部部长2012年3月8日第04/2012/TTLT-BCA-BCT号关于机关、单位所辖车辆优先车辆信号装置的联合通告。
——指导职能力量组织对已按照第109/2009/ND-CP号法令和第04/2012/TTLT-BCA-BCT号联合通告规定安装优先信号装置的车辆,进行优先权车辆信号装置使用许可证自查、审查和比对。对于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优先信号装置的车辆,应予以纠正、消除,确保优先权车辆信号装置的安装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对依法管理使用的车辆,审查并建议核发《优先车辆信号装置使用许可证》。同时,对已安装优先车辆信号装置但发生损坏、磨损、使用期限届满的;优先车辆改变用途、清算的;《优先车辆信号装置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主动协调省公安局(交警部门)吊销《优先车辆信号装置使用许可证》。
- 宣传并提醒各机关、单位驾驶员在执行紧急任务、运送、抢救病人时,按照第109/2009/ND-CP号法令和第04/2012/TTLT-BCA-BCT号联合通告的规定,只使用优先车辆信号,具体如下:
应急执勤车辆是指在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发生重大灾害、危险疫情等情况时,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
+ 护堤车辆信号;执行护堤任务的车辆在驾驶员左侧的车辆前部放置“DIKE PROTECTION”旗帜。
+ 执行战胜自然灾害、疫情任务的车辆或依法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执行任务的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执行战胜自然灾害、疫情任务的车辆必须有自己的标志;依法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执行任务的车辆必须在车辆前部驾驶员左侧放置“EMERGENCY”旗帜。
注:根据护堤车辆规定,紧急情况下执勤车辆不得安装优先信号喇叭。
- 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是指运送或接载紧急患者的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信号:救护车车顶装有旋转警灯或红色闪光灯,并配有发出优先信号的警报器。

疫情期间使用救护车运送乘客。图片来源:Dang Cuong
省警察局
——有计划地组织检查、清理和处理优先车辆信号装置管理、安装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指导各区、市、镇交警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清理全省优先车辆名单,并及时召回。
对已安装优先车辆信号装置但损坏、磨损、失效或失效的优先车辆、改变用途或清算的优先车辆、失效的优先车辆信号装置使用许可。综合审查结果,报公安部、省人民委员会监督指导。
- 指导交通警察部队巡逻、管理和处理违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主动检查依法安装和使用优先信号装置的车辆;重点处理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优先车辆信号装置使用许可证规定安装优先信号装置;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未运送或抢救病人(救护车)时滥用信号;未按规定拥有优先车辆资格但仍安装和使用优先信号装置的车辆。
要求省各厅、部门、部门、县、市、镇人民委员会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困难、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通过省公安机关)报告,寻求指导和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