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人民议会代表名额、选区、投票区是如何分配和确定的?

March 8, 2011 11:27

+ 根据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全国国会代表总数不超过500人。各省和直辖市(如义安省)国会代表名额分配的依据是至少有3名在当地居住和工作的代表;之后的代表名额则根据各地方的人口和特点计算(预计下届义安省将选出13名国会代表)。

+ 各级人民议会代表名额(人民议会选举法第9条)规定如下:乡、坊人民议会:低地4000人以下,选代表25名;4000人以上,每增加2000人增加1名;山区、海岛3000人至2000人,选代表25名;3000人以上,每增加1000人增加1名;2000人至1000人的乡,选代表19名;1000人以下的,选代表5名。8000人以下的坊,选代表25名;超过8000人的,每增加4000人,增加1名代表。以上情况予以增选,但乡级人民议会代表总数不得超过35名。

区、镇、省辖市人民议会:平原地区人口8万以下,选出代表30名;人口超过8万的,每1万人口增加1名代表;山区、海岛地区人口4万以下,选出代表30名;人口超过4万的,每5000人口增加1名代表;人口7万以上的镇,选出代表30名;人口超过7万的,每1万人口增加1名代表……同样,在乡镇一级,区一级可以选出更多的代表,但总人数不能超过40名代表。

省人民议会,人口在100万以下的低地省份,选举代表50名;人口在100万以上的,每5万人选出1名代表;人口在50万以上的山区省份,选举代表50名;人口在50万以上的,每3万人选出1名代表,但不得超过85名。其他人口在300万以上的省份和中央直辖市(例如乂安​​省、河内市),选举代表不得超过95名。

+ 根据《国会代表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每个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选区划分为若干个选区;国会代表选区也是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区。每个选区有选民300至4000人;山区、海岛、人烟稀少的地方,即使选民不足300人,也可以设立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乡人民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人民武装部队、医院、妇幼保健院、养老院……选民5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单独的选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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