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业人员的数量、职称和津贴水平
(宝恒)——依据2003年11月26日颁布的《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政府2009年10月22日第92/2009/ND-CP号法令,关于公社、街道、城镇的干部、公务员和公社级非专业工作人员的职称、编号和职级制度,以及政府2013年4月8日第29/2013/ND-CP号法令,对政府2009年10月22日第92/2009/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
考虑省人民委员会2013年11月25日提交的第8438/TTr-UBND号提案;
根据法律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和省人民议会代表的意见,
解决:
第一条 监管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决议根据政府2013年4月8日颁布的第29/2013/ND-CP号法令(该法令修订和补充了2009年10月22日颁布的第92/2009/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规定了义安省各乡、街道、城镇、村、街区和村庄的兼职工人的数量、职称和津贴。
第二条 编号和标题
1. 数量:
a) 在乡、坊、镇:每个职位仅限一人。特别是对于第一类、第二类乡,以及治安、秩序和国防问题较为复杂的乡,副警察局长、常驻警官和副军事指挥官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对于第一类乡、天主教徒占总人口20%以上的乡,以及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50%以上的乡,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总人数不得超过21人。
b) 在村落、街区和村庄中:每个职位指定一人。总人数不超过5人。
2. 标题:
a) 在公社、街区和城镇:
- 一般职位包括15个职位:警察副局长;副军事司令;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老年人协会主席;党委办公室主任;党的检查委员会副主席;胡志明共青团副书记;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农民协会副主席;退伍军人协会副主席;红十字会主席;内务、竞赛、奖励、宗教、民族事务负责人;文化宫-广播电台经理;植物保护(或城区、交通、建设);兽医。
- 各职位在区内分别安排,包括 2 个职位:人民保护委员会主任和人民保护委员会副主任。
- 在乡镇单独分配的职位:常驻警察。
b) 在村庄、街区、村落中:
- 常见职位:党组书记、村长、区长、村长;村组长。
- 职位分别安排在村庄和村落:警察(兼任副村落官员)、村庄和村落卫生工作者。
- 各部门分别安排的职位:人民保护队队长(兼任部门副队长);人民保护队队员。
第三条 津贴水平
1.每月津贴:
a) 公社、街道、城镇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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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于村庄、街区和村庄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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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并发限额:
非专业人员同时担任另一非专业职位时,有权获得兼任职位100%的津贴。
第四条 对因重组而离职的非专业劳动者的支持
根据本决议,因重组而不得不停止兼职工作的人员将获得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相当于其目前兼职津贴的一半,按其兼职工作年限计算。
第五条 实施成本
公社、街道、城镇、村、区、乡的兼职人员的月度津贴和兼职津贴(包括 3% 的医疗保险)的预算,按照本决议规定的数量、职称和津贴水平(包括 3% 的医疗保险)通过合同机制执行,并在公社、街道和城镇的年度预算支出估算中予以平衡。
第六条 实施
责成省人民委员会执行本决议。
第七条 实施细则
该决议于2013年12月13日由义安省第十六届人民议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废除省人民议会下列决议中规定的决议和条款:
- 2010 年 7 月 10 日第 314/2010/NQ-HDND 号决议,规定义安省乡、村、区、镇各级非专业工作人员的数量、职称和津贴标准;
- 2009 年 12 月 23 日第 295/2009/NQ-HDND 号决议,关于在公社、街道和城镇增设 1 名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
- 2012年4月20日第45/2012/NQ-HDND号决议第1条和第2条,关于义安省乡级军事指挥部副司令人数和民兵自卫队政策;
- 2012 年 4 月 20 日第 38/2012/NQ-HDND 号决议第 1 条和第 2 条,该决议规定了义安省各乡镇警察部队的数量和一些政策;
- 2008 年 7 月 23 日第 229/2008/NQ-HDND 号决议第 1 条,关于该省民防部队的津贴。
陈鸿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