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的使用必须记录在监控簿上。

可春禄 February 5, 2018 16:05

机关、团体、企业配备、使用武器、爆炸物品及其辅助工具的,应当建立管理记录簿;使用时,应当经本机关、团体、企业负责人批准,并记入管理记录簿;使用后,应当移交仓库专人管理。

Ảnh minh họa.
插图照片。

司法部正在评估该法令草案,其中详细列出了《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以下简称“武器”)管理和使用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配备武器后,应当在仓库、保管场所进行管理保管,并按照规定履行报请主管部门核发使用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手续,取得使用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

武器仓库、存放场所应当位于安全、治安、秩序、防火、防爆的场所,制定防护计划,并有经配备武器的机关、组织、企业负责人批准的内部规章制度。

国防部管理的兵器库按照国家军事领域标准设计建造。非国防部管理的兵器库按照国家安全领域标准设计建造。

仓库、储藏区存放的武器必须按种类和品牌整齐摆放。武器、爆炸物及其辅助工具存放在同一仓库、储藏区时,必须独立摆放,不得混放。

机关、团体、企业配备、使用武器,应当建立武器管理档案、账簿;使用武器时,应当经机关、团体、企业负责人批准,并记入武器管理档案、账簿;使用后,应当移交仓库专人管理。

武器、军用爆炸物品、辅助工具等丢失或者仓库、储存场所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机关,按照规定采取处理措施。

仓库或武器保管处所之管理人员,应于日志中完整记录武器、军用爆炸物品及辅助器材之发放、接收、回收、移送、调动、更新、损毁、遗失及修理等情形,并定期检查、保养,并采取措施,防止生锈、白蚁、受潮、发霉、损失、火灾、爆炸及其他危险情形。

政府办公厅和司法部在评论该法令草案时联合建议,不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的管理,以确保遵守总理的指示。

公安部表示,已接受并修改了该草案,确保遵守总理关于不在非机关组织文件的法律文件中规范机关组织的规定。

该法令草案还建议责成文化体育旅游部、交通运输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劳动荣军社会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务部、司法部、财政部、工贸部配合公安部装备、管理、使用、维修、运输、分类、清理和销毁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检查为其管理的主体装备的武器和辅助工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科技部负责配合公安部履行国家对科学技术研究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职责。财政部负责主持并配合国防部、公安部规定武器、爆炸物品及其辅助工具等管理使用许可证费用的征收标准、征收、缴纳和管理制度。

据 dantri.com.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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