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宪法修正案:土地收回必须公开并有补偿
土地收回必须依法补偿,并依法公开、透明、公平。土地收回、补偿的条件、程序等具体内容由法律规定。
十三届国会第五次会议第一个工作日下午,国会听取了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潘忠利关于解释、接受人民意见和修改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
意见解释和接受情况报告显示,全国人民对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意见2609.1万余条,组织召开会议、座谈会、讨论会2.8万余次。
听取和修改人民的意见,围绕更改国名的两个选项,委员会的接受意见是:国名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或越南民主共和国,都清楚地表明我国的政治制度是共和国,国家性质是民主国家。
然而,保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名称是为了继续肯定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和道路,确保国家稳定,避免在文件和证件上更改国徽、国徽和国名。而且,经过37年,这个名字已为越南人民和国际友人所熟悉。
5月20日下午,国会还听取了2011年预算决算、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关于第四条修正案,尽管仍有两种不同意见,但大多数人同意肯定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
关于此问题,起草委员会的接受内容是:首先,必须确认保留第四条关于党的领导地位的必要性,确认党在革命进程、建设和保卫祖国过程中的领导地位的历史性和客观必要性。草案根据《纲领》的新精神,增加了关于党的性质的规定。
尽管有意见建议明确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机制、党的责任机制以及人民监督党的机制。关于这个问题,起草委员会的采纳意见表明了这样的观点:我们党是执政党,领导国家和社会。党通过党的纲领、战略、方针和重大政策方针来领导国家和社会……
领导方式和领导内容表述灵活,适应各个阶段、各个时期的要求。另外,党的领导方式创新也是正在总结和研究的课题。
关于对修改宪法中土地所有权内容的评论,报告收到评论后表示,有意见认为,关于全民所有土地的规定,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针对这一问题,起草委员会表示:土地所有权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
为明确这一内容,草案确定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大陆架资源、领空资源等自然资源以及国家投资管理的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作为所有者代表,统一管理的公共资产。因此,建议保留“全民所有”的概念,不再规定土地的多元所有制。
土地收回是一项重要议题,既关系到人民的土地所有权,也关系到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土地收回必须依法补偿,并实行公开、透明、公平”,收回和补偿的条件、程序等具体内容,将由法律规定。
关于为社会经济发展项目收回土地,委员会认识到土地是一种重要资源,需要为了建设、保护和发展国家而有效开发和利用。
因此,为社会经济发展项目收回土地是必要的。但为避免土地大规模收回,将规定:“国家因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确有必要的,可以收回组织和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法律规定收回土地的,应当依法有偿收回,并依法公开、透明、公平。”
据 Dan Viet - TH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