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讲师制度规章修订
教育培训部公布了与教育培训部长2011年10月10日第44/2011/TT-BGDDT号通函一起发布的关于修改和补充教育机构客座讲师制度若干条款的通函草案。
据此,对法规适用范围和主体、记者、记者标准、记者权利、报道合同、记者责任、教育机构责任和权利、记者所在机关和组织责任和权利、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
根据草案,报告员是受教育机构邀请,就讨论内容、议题和实践经验进行报告的国内外专家、科学家、商人、工匠和工人,为提高教育培训和科研质量作出贡献,把教育培训与实践结合起来。
记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对所报道的领域和专业有深入的了解;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经所在机关、组织或者当地管理机构介绍。
记者的报道合同与客座讲师的责任相同。教育机构对记者的责任与客座讲师的责任相同。教育机构对记者的权利与客座讲师的责任相同。记者所在机构或组织的责任与客座讲师所在机构或组织的责任相同。记者所在机构或组织的权利与客座讲师所在机构或组织的责任相同。
据(gdtd.vn)-H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