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年资津贴条例修正案
教育培训部部长、内政部部长、财政部部长、劳动荣军社会部部长发布联合通知,修改和补充指导实施政府第54号关于教师年资津贴若干条款的第68号联合通知的若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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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补充如下:
“现就职于国家教育系统公立教育机构及接受国家财政拨款(包括国家预算收入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所属的学校、中心、学院(以下简称公立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教育工作的,经主管部门核准在册的教师”。
第一条第二款修改补充如下:
现于普通院校、继续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及公立大学之学校工场、站、营、实习中心、实验室、系室、训练船上执行教学、实习及实验职务,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编列薪级之教师。
第二条第一款c点修改补充如下:
c) 按工龄计算工时,其中:海关、法院、检察院、审计、稽查、民事判决执行、林业、国家储备、党检等部门按等级或职称排名工时;军队、警察、密码等部门按工龄计算工时;其他行业、专业(如有)按工龄计算工时。
本联合通函自2016年1月4日起生效。
根据GDT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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