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年资津贴条例修订
教育培训部部长、内政部部长、财政部长、劳动荣军社会部部长发布联合通知,修改和补充第68号联合通知的若干条款,指导实施政府第54号关于教师年资津贴的法令的若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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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对第一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补充:
“现就职于国家教育系统公立教育机构和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所属学校、中心、学院(以下简称公立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教育工作的、经主管部门核准编制的教师,其运行经费由国家承担(包括国家预算收入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业收入来源)”。
第一条第二款修改补充如下:
经主管机关核准编列教师,现于普通院校、继续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及公立大学之工场、站、营、实习中心、实验室、科室、训练船上执行教学、实习指导及实验职务之教师。
第二条第一款c点修改补充如下:
“c)工龄津贴按工作时间计算,其中:海关、法院、检察院、审计、监察、民事判决执行、林业、国家储备、党检部门按等级或职称计算工资计算工作时间;军队、警察、密码部门按工龄津贴计算工作时间;其他部门、职业(如有)按工龄计算工作时间”。
本联合通函自2016年1月4日起生效。
据GDT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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