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赋予总统政府监督权
总统还有权撤销政府、总理和部长违反总统命令的文件;还有权出席政府会议……宪法修正案草案于10月29日提交国民议会初次审议。
法律委员会主席潘忠利向国会提交的报告明确阐述了关于主席在国家领导机构中的职权的诸多补充内容。
具体而言,在行政权力方面,宪法修正案草案补充了总统撤销政府、总理和政府成员发布的与总统命令、决定相抵触的文件的权力,以确保法律文件体系的一致性。这也旨在更明确地体现总统与政府、总理在立法活动中的关系;同时,更好地推进法律文件颁布的检查监督机制。
除了出席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外,修订后的宪法预计将赋予总统出席政府会议的额外权利。
此外,修改后的宪法保留了总统向国会提请选举、罢免或者罢免副总统和总理;根据国会的决议,任免或者罢免副总理、各部长和政府其他成员;撤销政府、总理和政府成员发布的与总统的命令和决定相抵触的文件等规定。
法律委员会主席向国会提交宪法修正案草案(图片:Viet Hung)
在司法领域,法律委员会主席建议,根据国会关于任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决议,补充国家主席的权力。
法律委员会主席潘忠利解释说,增设这项规定旨在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作用和地位,确保国家在审判中的主导地位,并加强司法独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必须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会任命、解职或免职;国家主席将根据国会的决议任命、解职或免职该职位。
对于是否增加国家主席授予高级军官军衔、称号的权限,目前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建议明确授予高级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军衔、称号的权限,以及任命越南人民军总参谋长和总政治部主任的权限。
第二类意见认为,为与分权人事管理、军衔授予与职务任命挂钩的做法相一致,建议宪法只规定总统有权决定中将、上将、上将军衔军官的军衔授予。
宪法修改委员会同意第一类意见。
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
关于经济体制,法律委员会主席重申,越南经济是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拥有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组织形式和多种分配形式。李先生表示,关于如何在宪法中表述经济成分,目前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建议,在第五十五条中明确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经济成分,并明确各经济成分的地位和作用,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明确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性质。
第二种意见则主张不具体点名经济成分,而只将经济成分确定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保证宪法在经济结构发生变化时具有普遍性和高度稳定性,同时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成分之间的平等和竞争。
宪法修改委员会赞同第一类意见,并在宪法修正案草案第55条中予以体现。
据此,第55条确认越南经济是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具有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组织形式和多种分配形式。
为期三个月的宪法修正案全民公投
今天上午的会议上,1992年宪法修正案起草委员会还向国会提交了关于组织公众意见征集的决议草案。据此,意见征集的对象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人民、机关和组织。
征求意见的内容为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包括:序言;政治体制;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环境;国防;国家机构组织;宪法效力及修改宪法的过程;宪法条款的技术表述。
收集意见的规定形式为:向机关、组织直接或者书面提出意见;组织会议、研讨会、讨论会;通过大众媒体反映意见;其他适当形式。
按照计划,2013年1月2日至3月31日为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组织征求意见的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该委员会将根据人民的意见和国会代表的意见,收集、综合、筹划吸收、修改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国会第五次会议(2013年5月)征求意见;然后继续完善,提交国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0月)批准。
根据Dantr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