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滥用催泪弹,对副公安局长予以暂时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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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乂安报刊登了关于公清乡安城副警察局长(2012年2月3日)使用催泪枪向民宅扫射,导致一名5个月大婴儿惊慌失措的事件报道后,针对该报报道的问题,经核实,安城县警察局于2012年4月10日签发了第470/CSDT号文件,就该事件向乂安报进行了如下通报和回复:

2012年1月1日上午10点左右,功清乡副警察局长阮春伟将美清乡阮文雄家的37N-5728号车牌轿车和功清乡上村太单家的37C-006.85号车牌轿车叫停在功清乡东芒村原料路上,两辆车发生争执,阮春伟打了阮文雄一记耳光,阮文雄用力推开阮春伟的手,打中了阮文雄的眼睛,阮文雄的脸上也留下了瘀伤。阮春伟一怒之下,回家取了一把省公安局于2007年7月25日(有效期至2010年7月30日)发给公清乡公安局的催泪枪。取枪后,阮春伟来到事发现场,对前来阻拦的太丹家先生破口大骂,并冲林先生(太丹家的哥哥)吼叫。

得知Gia先生回家后,Nguyen Xuan Vy继续前往Gia先生家,威胁要杀死Gia先生,推开铁门,咒骂并叫人拿汽油来烧Gia先生的房子,但没有人拿汽油。此时,很多人试图阻止他,但Vy先生不听,而是来回走了好几趟,不断咒骂Gia先生,推开Gia先生家的门锁进入屋内。Gia先生见状,掏出刀子向Vy先生砍去,但没有砍中。此时,Nguyen Xuan Vy掏出催泪枪开了一枪,导致5个月大的Thai Ba Hieu受到催泪瓦斯的影响。家人将他送到儿童医院检查治疗,1天后便出院。

省警察局刑事科学部门的法医鉴定结果得出结论:法医鉴定时Hieu身上留下的伤痕造成的健康损害程度为0%;缴获的证据包括一把50厘米长、刀刃宽5厘米的刀;一把带有2发子弹的催泪枪。

由于阮春伟的行为对阮孝的健康影响程度为0%,其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予刑事起诉。但阮春伟的行为必须根据政府2010年7月12日第73/ND-CP号法令予以行政处理,包括罚款并移交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和教育。

安城县警察局称:报纸报道此事后,侦查警察局向功成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发出文件,要求暂停阮春伟的副乡警察局长职务,功成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签发了第02/QD-UB号决定,暂时停止阮春伟的副乡警察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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