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滥用催泪弹,对副公安局长予以暂时停职。

April 17, 2012 09:26

(Baonghean)-继义安报刊登报道,揭露2012年2月3日,公清乡安城县副警察局长使用催泪弹枪向民宅扫射,导致一名5个月大的婴儿惊慌失措的事件后,安城县警察局针对该报报道的问题,经核实,于2012年4月10日签发了第470/CSDT号文件,就该事件向义安报进行通报和回复,内容如下:

2012年1月1日上午10点左右,功清乡副警察局长阮春伟先生要求美清乡阮文雄先生的37N-5728号牌轿车和功清乡上村太旦家的37C-006.85号牌轿车在功清乡东芒村原料路上停车,两辆车发生争执,阮春伟先生打了阮文雄先生的脸,阮文雄先生用力挥手,打到阮文雄先生的眼睛,致其脸部淤青。阮春伟一怒之下,回家取了一把省公安局于2007年7月25日(有效期至2010年7月30日)发给公清乡公安局的催泪枪。取枪后,阮春伟来到事发现场,对前来阻拦的太丹家先生破口大骂,并冲林先生(太丹家的哥哥)吼叫。

得知Gia先生回家后,Nguyen Xuan Vy继续前往Gia先生家,威胁要杀死Gia先生,推开铁门,咒骂并叫人拿汽油来烧Gia先生的房子,但没有人拿汽油。此时,很多人试图阻止他,但Vy先生不听,而是来回走了好几趟,不断咒骂Gia先生,推开Gia先生家的门锁进入屋内。Gia先生见状,掏出刀子向Vy砍去,但没有砍中。这时,Nguyen Xuan Vy掏出催泪枪开了一枪,导致5个月大的Thai Ba Hieu受到催泪瓦斯的影响。家人将他送到儿童医院检查治疗,1天后便出院。

道警察局法医科学部门的结果得出结论,法医检查时 Hieu 身上留下的伤害造成的健康损害程度为 0%;缴获的证据包括一把 50 厘米长、刀刃宽 5 厘米的刀;一把带有 2 发子弹的催泪枪。

由于阮春伟的行为对阮孝的健康影响程度为0%,其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侦查机关决定不予刑事立案。但阮春伟的行为必须依据政府2010年7月12日第73/ND-CP号法令予以行政处理,包括罚款、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和教育等。

安城县警察局称:报纸报道此事后,侦查警察局向功成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发出文件,要求暂停阮春伟的副乡警察局长职务,功成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签发第02/QD-UB号决定,暂时停止阮春伟的副乡警察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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