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家对矿产活动的管理

March 13, 2013 09:14

(省人民委员会 2013 年 3 月 7 日第 06/2013/CT-UBND 号指示)

近年来,该省矿产开采、加工活动为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增加国家预算收入、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出了贡献;矿产开采、加工和出口活动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并逐步走向有序。

但国家矿产管理还存在不少不足:各级、各部门、各地方之间的协调配合还不够同步,特别是在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方面还存在不足,对非法矿产勘查、开采、加工、使用和出口活动发现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彻底,制止其影响环境、造成安全、秩序混乱和社会安全,造成资源损失、生产用地损失和财政收入损失;对违法行为的检查、审查和处理不够严格,震慑力不够;国家矿产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不够及时、同步。

为有效实施2010年《矿产法》、政府总理2012年1月9日第02/CT-TTg号指示“关于加强国家对矿产勘探、开采、加工、使用和出口活动的管理,克服上述不足之处”,乂安省人民委员会要求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县级人民委员会完成以下任务:

1.加强矿产法制宣传、普及和教育,使从事矿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矿产资源地区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及社会各界充分认识保护矿产资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

2.按照职责任务和权限,加强矿产领域的巡视检查工作。

3.继续有效落实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5月11日第1578/QD-UBND.TN号决定关于颁布实施政府2011年12月22日第103/NQ-CP号决议和政府总理2012年1月9日第02/CT-TTg号指示的计划所赋予的任务;主动提出补充、调整计划的建议,确保在经济、环境、严格依法等方面有效实施。

4.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a)定期配合相关机关审查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制度,提出调整、补充或替代的建议,确保符合2010年《矿产法》和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b)主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对矿产活动禁止或暂时禁止的区域进行审查、补充和调整;对自然资源环境部已划定并公布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矿产、泥炭矿产、零散小型矿产区的矿产,提出划定不拍卖矿产开采权区域的建议。

c) 提高矿产许可咨询质量,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并监测和综合许可后的实施情况。

d) 加强巡查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矿产活动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处理违法行为,规范矿产活动秩序。

5.建设部:

a) 负责指导、督促实施建筑材料矿产和泥炭矿产的开采,加强对按照批准的设计开采的遵守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b) 审议并建议省人民委员会调整补充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0年7月27日第42/2010/QD-UBND号决定《关于公布至2020年乂安省普通建筑材料矿产勘探、开采、加工和使用规划》。

6.工业和贸易部:

a)负责指导、督促实施并加强对矿产资源按批准设计开采(建筑材料矿产、泥炭除外)和工业炸药管理、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的检查和审查;指导矿产开采单位根据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创新现代化技术和设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劳动安全。

b)审议并建议省人民委员会调整、补充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09年1月20日第16/2009/QD-UBND号决定关于公布《2009-2020年乂安省矿产勘探、开采、加工和利用计划》(用作普通建筑材料和水泥生产原料的矿产除外)。

7. 省警察局:

a) 指导区、市、镇专业力量和警察部门发现、预防、打击和有效打击矿产活动中各类犯罪和违法行为。

b)指示跨部门工作组配合县、乡人民委员会加强对未开发矿产资源和非法矿产开采、运输活动的检查、管理和保护;防止春节前、春节期间和春节后非法矿产开采、运输活动。

c) 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相关地方定期派员上路,查扣运输车辆,严厉查处参与非法运输、买卖矿产的组织和个人。

d)指示职能单位加强对江河航行船舶的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县、乡人民委员会及时制止非法开采、运输和买卖砂石的行为。

8.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审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0年6月17日第2613/QD-UBND.TN号关于批准林业用地领域禁止进行矿产开采活动区域的决定、2010年6月17日第2614/QD-UBND.TN号关于批准林业用地领域暂时禁止进行矿产开采活动区域的决定,调整、补充特殊用途林地、防护林地或计划用于防护林种植的土地、地质保护区或为预防、避免和克服自然灾害后果而需要的土地面积,并配合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报请总理批准。

9.文化体育旅游厅审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09年9月14日第4650/QD-UBND.TN号决定,关于批准在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禁止开展矿产活动的地区,调整、补充根据文化遗产法规定列级或划定保护区的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区,并配合自然资源环境厅,向省人民委员会报请政府总理批准。

10.省军事指挥部配合自然资源环境部,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向总理提交在用于国防目的的土地上划定矿产活动禁区或临时禁止矿产活动,或者矿产活动可能影响国防任务执行的情况。

11.劳动荣军社会局主持并负责会同有关机关加强矿产活动中劳动、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的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12.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a) 负责依法检查、监督和严厉查处矿产违法行为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b)指导乡级人民委员会采取措施保护未开采矿产资源;动员、指导地方力量配合侦查、预防和彻底处理非法矿产开采活动。

c)定期检查乡级人民委员会履行公共职责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一些乡级干部、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和保护矿产资源活动中的不规范、越权行为;指导乡级人民委员会严格人口管理,防止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而自由迁移的现象。

13.省广播电视台、乂安报及地方媒体定期在大众媒体上宣传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矿产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及时树立良好行为的单位和地方的榜样,及时批评违法行为和不严格执行省人民委员会指示的行为。

人民委员会
主席:

胡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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