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自行印制、开具和使用发票的检查
经过近3年的实施,将印制、开具和使用货物销售、服务提供发票的自主权下放给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了积极成效,为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贡献。但这项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尽快克服。
经过近3年的实施,将印制、开具和使用货物销售、服务提供发票的自主权下放给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了积极成效,为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贡献。但这项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尽快克服。
插图:MP
税务机关表示,首先,允许企业自行印制发票将使税务机关难以辨别发票真假。因为过去使用财政部开具的发票,辨别真假只能依靠发票上的税务总局标志。现在,税务机关仅依靠发票上的开具通知书和法人印章进行辨别,耗时耗力,且不够严格。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不诚信的商家会利用这一政策,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使用不按从小到大顺序排列的发票,印制假发票。
特别是最近发现,一些企业专门从事发票买卖,造成了税收流失,并对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害。虽然自印发票为企业办理行政手续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目前许多单位却利用这一机制,故意违反发票经营管理规定,挪用国家税收,并影响合法企业的经营活动。
为了不断完善各级税务机关和机关、组织印制、开具、管理和使用发票的制度,财政部近日颁布了第64/2013/TT-BTC号通函,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一些内容,明确规定,为管理机关和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具体而言,发票内容比以往更加具体,例如:使用越南字母系统区分发票的符号和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对于打印发票,年份的后两位数字为发票打印的年份。对于自印发票,年份的后两位数字为发票开具通知书上注明的发票首次使用年份或发票打印的年份。
关于向买方提供的发票联,明确规定:对于须向主管部门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资产,经营须向主管部门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资产的组织和个人,应开具3联或3联以上的发票,其中2联交给买方:第2联“交给买方”,1联依法用于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须向主管部门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资产的组织和个人仅开具2联发票的,购买须向主管部门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资产(汽车、摩托车等)且发票第2联须由资产登记管理机构(例如,警察机关等)保管的组织和个人,可按规定使用以下文件进行会计核算、申报、税款扣除和国家预算资金结算:发票第2联(卖方认证的复印件)、按规定支付的凭证以及与须登记资产相关的登记收据(第2联,复印件)。
关于发票印制接收机构、自助打印发票软件提供机构、电子发票解决方案中介机构名称:纸质发票、自助打印发票、电子发票均须标明发票印制接收机构、自助打印发票软件提供机构、电子发票解决方案中介机构名称及税号,其中自助打印纸质发票机构、自助提供自助打印发票软件机构、自助提供电子发票解决方案机构均须标明。
此外,新通知还规定,对于使用发票量大且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经营活动特点、销售组织方式、发票制作方式等,根据企业要求,研究出台指导性文件,发票可以不强制使用“销售方章”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发票开具原则,对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商业组织可以自行打印发票用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有更明确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该组织是一个会计单位,并拥有自行打印发票软件,确保每月将自行打印发票软件中的数据传输到会计账簿,以核算收入并在提交给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申报单上申报。
特别是,为限制发票的广泛买卖,新通知还对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向非企业但有经营活动的组织(包括合作社、外国承包商、项目管理委员会)、企业主和个人出售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依照《企业法》和其他专门性商事法律规定成立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非企业单位。
购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将发票带出购买地税务机关前,必须负责在每个发票号码的第二联上写明或盖章:名称、地址、税务代码。
关于向非企业但有商业活动的组织(包括合作社、外国承包商、项目管理委员会)、企业住户和个人出售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依照《企业法》和其他专门性商事法律规定成立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非企业单位。
购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将发票带出购买地税务机关前,必须负责在每个发票号码的第二联上写明或盖章:名称、地址、税务代码。
近年来,允许企业自行印制发票的政策确实为企业带来了显著效益。然而,如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企业将有条件和机会印制非法发票,造成国家预算收入的损失。因此,最重要的是,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自行印制、开具和使用发票及相关凭证的检查和监督,以管理和限制违规行为。随着财政部第64/2013/TT-BTC号关于货物销售和服务发票的新修订和补充规定出台,希望过去的缺陷和不足能够得到弥补。
据越南共产党称 – L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