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自行印制、开具和使用发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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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三年的实施,将印制、开具和使用货物销售和服务发票的自主权下放给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了积极成效,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但这项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抓紧弥补。

经过近三年的实施,将印制、开具和使用货物销售和服务发票的自主权下放给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了积极成效,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但这项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抓紧弥补。



插图:MP

税务机关表示,首先,允许企业自行印制发票将使税务机关难以辨别发票真假。因为过去使用财政部开具的发票,辨别真假只能依靠发票上的税务总局标志。现在,税务机关仅依靠发票上的开具通知书和法人印章进行区分,既耗时又不够严格。更重要的是,不诚信的商家会利用这项政策印制假发票,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使用并非从小到大顺序排列的发票。

特别是最近发现,一些企业专门从事发票买卖,造成了税收流失,并对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害。虽然自印发票为企业在办理行政手续时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目前许多单位却利用这一机制,故意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既挪用国家税收,又影响合法企业的经营活动。

为了不断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和机关、组织在印制、开具、管理和使用发票的效率,财政部近日颁布了第64/2013/TT-BTC号通函,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一些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管理机关和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具体而言,发票内容比以往更加具体规范,例如:使用越南字母系统区分发票的符号和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对于纸质发票,年份的后两位数字为发票印制的年份。对于自印发票,年份的后两位数字为发票开具通知书上注明的首次使用年份或发票印制的年份。

关于给予买方的发票联,明确规定:对于须向主管部门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资产,经营须向主管部门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资产的组织和个人,应开具三联或三联以上的发票,其中两联给予买方:第二联“给予买方”,另一联用于依法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经营须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资产的组织和个人仅开具两联发票,则购买须向主管部门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资产(汽车、摩托车等)且发票第二联须由资产登记管理机构(例如,警察机关等)保管的组织和个人,可按规定使用以下文件进行会计核算、申报、税款扣除和国家预算资金结算:发票第二联(卖方认证的复印件)、按规定支付的单据以及与须登记资产相关的登记收据(第二联,复印件)。

发票印制机构、自助打印发票软件提供机构、电子发票解决方案中介机构名称:印制的发票、自助打印发票、电子发票上必须标明印制发票机构、自助打印发票软件提供机构、电子发票解决方案中介机构的名称及税号,包括自行印制发票机构、自助打印发票软件提供机构、电子发票解决方案中介机构。

此外,新通知还规定,对于使用发票量大且遵守税法的企业,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经营活动特点、销售组织方式、发票制作方式等,根据企业要求,研究出台指导性文件,发票可以不强制采用“销售方章”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发票开具原则,对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商业组织可以自行打印发票用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有更明确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它是一个会计单位,拥有自助打印发票软件,确保自助打印发票软件中的每月数据必须转移到会计账簿上,以核算收入并在提交给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申报单上申报。

特别是,为限制发票的广泛买卖,新通知还规定,不得将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出售给非企业但有经营活动的组织(包括合作社、外国承包商、项目管理委员会)、企业主和个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依照《企业法》和其他专门性商事法律规定成立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非​​企业单位。

购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负责在将发票从购买发票的税务机关带出之前,在每个发票号码的第二联上写明或盖章:名称、地址、税务代码。

关于向非企业但有商业活动的组织(包括合作社、外国承包商、项目管理委员会)、企业主和个人出售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依照《企业法》和其他专门性商事法律规定成立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非​​企业单位。

购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负责在将发票从购买发票的税务机关带出之前,在每个发票号码的第二联上写明或盖章:名称、地址、税务代码。

由此可见,近年来,允许企业自行印制发票的政策确实为企业带来了显著效益。然而,如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企业将有条件和机会印制非法发票,造成国家预算收入的损失。因此,最重要的是,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自行印制、开具和使用发票及相关文件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以管理和限制违规行为。随着财政部第64/2013/TT-BTC号通知中关于货物销售和服务发票的修订和补充,希望近期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能够得到弥补。


据越南共产党称 – 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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