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渔业活动违法行为的罚款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41/2017/ND-CP 号法令,对 2013 年 9 月 12 日第 103/2013/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规定了对渔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高了若干违法行为的罚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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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渔业监察部门对在错误区域捕鱼的演州渔船处以罚款。摄影:Mai Giang |
具体而言,第41/2017/ND-CP号法令规定,如果捕捞、运输、收集和储存小于允许规格的水产品,且捕捞量超过允许水平,或混合捕捞或捕捞野生小于允许规格的水产品,将被处以1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第103/2013/ND-CP号法令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仅为30万至1200万越南盾。
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开采时间、禁止开采区域、禁止开采职业等规定,还将被处以1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同时,第41/2017/ND-CP号法令还将使用电击装置或直接使用渔船或其他浮动车辆上的发电机发电来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的罚款金额提高至5000万越南盾,而非第103/2013/ND-CP号法令规定的3000万越南盾。
第41/2017/ND-CP号法令还增加了对未登记养殖场而养殖、繁育和培育合法来源的野生水生物种的行为的处罚规定。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不同,从100万越南盾到700万越南盾不等。
此外,第41/2017/ND-CP号法令还修改了对充当中间人或带领越南渔船、渔民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域非法捕捞水资源的渔船船主或船长或组织和个人处以7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每项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个人罚款金额;对单位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个人罚款金额的两倍。
据工贸部信息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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