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渔业活动违法行为的罚款

April 14, 2017 14:39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41/2017/ND-CP 号法令,对 2013 年 9 月 12 日第 103/2013/ND-CP 号法令中关于渔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提高了对若干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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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渔业监察部门对在错误区域捕鱼的演州渔船处以罚款。图片:迈江

具体而言,第41/2017/ND-CP号法令规定,如果在捕捞、运输、采集和储存水产品过程中,捕捞的小于允许规格的水生物种数量超过允许水平,或混合捕捞,或在野外捕捞小于允许规格的水生物种,将被处以1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而第103/2013/ND-CP号法令仅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将被处以30万至1200万越南盾的罚款。

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开采时间、禁止开采区域、禁止开采职业等规定,还将被处以1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同时,第41/2017/ND-CP号法令还将使用电击装置或直接利用渔船或其他浮动运输工具上的发电机发电采食水产品的罚款金额提高至5000万越南盾,而非第103/2013/ND-CP号法令规定的3000万越南盾。

第41/2017/ND-CP号法令还增加了对未登记养殖场而养殖、繁育和培育合法来源的野生水生物种的行为的处罚规定。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从100万越南盾到700万越南盾不等。

此外,第41/2017/ND-CP号法令还修改了对渔船船主或船长或组织和个人充当经纪人或带领越南渔船和渔民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域非法开发水资源的行为处以7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每项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个人罚款金额;对单位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个人罚款金额的两倍。

据工贸部信息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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