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汽车登记费上限提高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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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刚刚颁布第45/2011号法令,规定自9月1日起,10座以下汽车的登记费上限将从目前的15%提高到20%。

根据政府于2011年6月17日颁布的第45/2011/ND-CP号法令,座位数少于10个(含驾驶员)的乘用车将缴纳10%至20%的登记费,而非目前的10%至15%。各省和直辖市的人民议会有权根据当地情况,主动确定具体的登记费率。其他类型的车辆仍需缴纳2%的登记费。


10座以下汽车的登记费上限将从15%增加到20%。
下限仍为10%。图片说明

同时,摩托车登记费维持在2-5%的水平。其中,中央直辖市、省辖市及省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城镇的组织和个人摩托车首次登记费为5%。

摩托车第二次及以上缴纳登记费的,费率为1%。如摩托车产权所有人已申报并缴纳低于5%的登记费,并转让给上述区域内的机构或个人,则按5%的费率缴纳登记费。

第45/2011/ND-CP号法令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对于10座以下的载客汽车,登记费继续按现行规定(10-15%)征收,直至省或直辖市人民议会根据本法令规定发布新的登记费为止。

不需缴纳登记费的专用车辆包括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垃圾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射线探伤车、伤残病残专用车辆和以伤残病残人员名义登记的车辆。

根据该法令,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不鼓励使用的两类豪华个人资产——私人飞机和游艇,将开始征收1%的登记费。


据 Dan Tri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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