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汽车登记费上限提高至20%
政府刚刚颁布第45/2011号法令,规定自9月1日起,10座以下汽车的登记费上限将从目前的15%提高到20%。
根据越南政府于2011年6月17日颁布的第45/2011/ND-CP号法令,座位数少于10座(含驾驶员)的乘用车将征收10%至20%的登记费,而非目前的10%至15%。各省和直辖市人民议会有权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决定具体的登记费标准。其他类型的车辆仍需缴纳2%的登记费。
10座以下汽车的登记费上限将从15%提高到20%。
下限仍为10%。图片说明
同时,摩托车登记费维持在2-5%的水平。其中,中央直辖市、省辖市、省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城镇的组织和个人摩托车首次登记费为5%。
摩托车第二次及以上缴纳登记费的,费率为1%。摩托车产权所有人已申报并缴纳低于5%的登记费,并将其过户给上述区域内的机构或个人的,登记费率为5%。
第45/2011/ND-CP号法令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自本法令施行之日起,10座以下的载客汽车,登记费仍按现行规定(10-15%)征收,直至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根据本法令规定公布新的登记费标准为止。
不需缴纳登记费的专用车辆包括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垃圾车、洒水车、扫路车、探伤车、伤残病残专用车辆以及以伤残病残名义登记的车辆。
另外根据该法令,自2011年9月1日起,两类不鼓励使用的豪华个人资产,即飞机和私人游艇,将开始缴纳1%的登记费。
据 Dan Tri 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