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5日起汽车登记费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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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刚刚下发了关于机动车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对10座以下(含驾驶员)乘用车登记收费标准提高10%至20%,具体适用标准由所在地省级或直辖市人民议会决定。

房屋和土地的登记费为0.5%;船舶、驳船、独木舟、拖船、推船、小船、游艇和飞机的登记费为1%。摩托车的登记费为1-5%。

无需缴纳登记费的主体包括:按照法律规定用于公共用途的土地;用于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不论该土地位于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内或外;国家划拨或核准的用于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和盐业生产的土地;按照“土地整理、地块交换”政策在家庭和个人之间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农用地。

特别是国家补偿的房地产;夫妻之间、父子之间、母子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继承或者赠与的房地产……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不必缴纳登记费……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据《青年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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