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预防医学和基层卫生人员专业优惠津贴
政府刚刚颁布了 2023 年 2 月 15 日第 05/2023/ND-CP 号法令,对 2011 年 7 月 4 日第 56/2011/ND-CP 号政府法令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法令规定了根据职业对在公共卫生机构工作的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实行优惠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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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预防医学和初级卫生保健人员优惠津贴提高至100%,适用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具体而言,在第56/2011/ND-CP号议定第三条增加第7款,内容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预防医学、基层卫生人员实行分专业优惠津贴标准:
100% 津贴适用于直接从事预防医学(包括边境医学检疫)工作的正式公务员;在公社、街道和镇卫生站、区域综合诊所、产科医院、区、镇和省城市卫生中心以及中央管理的城市医院从事医疗职业的公务员。
根据第56/2011/ND-CP号法令第3条第2款c点规定,60%的津贴适用于定期直接执行边境医学检疫的公务员和公共雇员。
根据第56/2011/ND-CP号法令第3条第4款规定,除本条第1、2、3款规定的情况外,在公共卫生机构和战争伤残人员、病残军人和特殊残疾人护理机构定期直接执行预防医疗专业知识;检测;医疗检查和治疗;感染控制、病人护理、康复;医疗检查;传统医药;药品、化妆品;食品安全和卫生、医疗设备;生殖健康等工作的公务员和公共雇员,适用40%的津贴。
本条第七款规定的预防医学和基层卫生工作人员按专业优惠津贴期间,不适用第二款c点的规定和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直接从事预防医学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的规定。
公共卫生机构依据本法令规定,确定2022年、2023年实施工作所需资金,资金来源符合政府2011年7月4日第56/2011/ND-CP号法令第四条规定。公共卫生机构申请国家预算支持实施工作时,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提出资金需求情况报告,并按规定使用资金来源,包括国家预算支持来源,供审查、评估,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查、评估,报主管部门审议决定按规定追加2023年国家预算概算。
财政部和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按照预算管理层次负责安排资金实施。
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结算应当遵守国家预算法的规定。单位应当依法对申请国家预算支持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自2024年1月1日起,预防医学、基层卫生人员按专业优惠津贴水平,按照第56/2011/ND-CP号法令、修改、补充或替代法令(如有)第3条第1款至第6款的规定执行。
* 此前,政府副总理黎明开已在2023年2月7号通知中责成内政部紧急主持并配合国防部、公安部、卫生部、财政部、司法部及相关机关审查现行关于武装部队预防医学和基层卫生人员分专业优惠津贴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研究并提出调整武装部队预防医学和基层卫生人员分专业优惠津贴的建议,确保符合政治局2021年12月30日第25-KL/TW号结论和法律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并于2023年2月20日前向政府总理报告。
28/1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