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增加预防医学和基层卫生保健官员的优惠津贴
政府刚刚颁布了 2023 年 2 月 15 日第 05/2023/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 2011 年 7 月 4 日政府第 56/2011/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规定了在公共卫生机构工作的公务员和公共雇员根据职业享有优惠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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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预防医学和基层医疗工作者的优惠津贴提高到 100%,适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具体而言,在第56/2011/ND-CP号法令第3条中增加第7款,内容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预防医学和基层卫生官员按职业划分的优惠津贴标准:
100% 津贴适用于直接从事预防医学(包括边境医疗检疫)工作的正式公务员;在乡、区、镇卫生站、区域综合诊所、妇幼保健院、区、镇、省市卫生中心和中央直属市医院从事医疗工作的正式公务员。
根据第 56/2011/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2 款 c 点的规定,60% 的津贴适用于定期和直接执行边境医学检疫的公务员和公共雇员。
根据第 56/2011/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4 款的规定,40% 的津贴适用于在公共卫生机构和战争伤残军人、患病士兵和残疾人护理机构中定期直接从事预防性医疗鉴定、检测、体检和治疗、感染控制、病人护理、康复、体检、传统医学、药品、化妆品、食品安全和卫生、医疗设备、生殖健康等工作的公务员和公共雇员,但本条第 1、2 和 3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在本条第7款规定的预防医学和基层卫生官员按职业享受优惠津贴期间,第2款c项的规定和第3条第4款关于直接从事预防医学工作的正式官员的规定不适用。
公共卫生机构应根据本法令的规定,确定2022年和2023年的实施资金需求;资金来源应符合政府2011年7月4日第56/2011/ND-CP号法令第4条的规定。如需申请国家预算拨款,公共卫生机构应向主管机关和一级预算单位提交一份关于资金需求和预期资金来源的报告,其中应包括国家预算拨款来源,供其审查、评估,并于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同级财政机构,由其提交主管机关审议,并按规定决定是否追加2023年国家预算拨款。
财政部和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负责按照预算管理层级分配资金进行实施。
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结算应符合国家预算法的规定。该单位应负责确保根据法律规定,为国家预算申请所需数据的准确性。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预防医学和基层卫生工作者的职业优惠津贴标准将按照第 56/2011/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1 款至第 6 款的规定实施,该法令可进行修订、补充或替换(如有)。
* 此前,在2023年2月7日第7号通知中,副总理黎明开责成内政部紧急主持并协调国防部、公安部、卫生部、财政部、司法部及相关部门,审查现行关于军队预防医学和基层卫生工作者按职业享受优惠津贴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研究并提出调整军队预防医学和基层卫生工作者按职业享受优惠津贴的建议,以确保符合政治局2021年12月30日第25-KL/TW号结论和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行性,于2023年2月20日前向总理报告。

28/10/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