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汇储备规定率提高1%。
8月26日,国家银行行长发布第1925/QD-NHNN号决定,关于调整信贷机构外汇准备金率。
根据该决定,国有商业银行(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除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外币活期存款和12个月以下定期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为应缴存款准备金余额的8%。
对于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中央人民信用基金和合作银行,必须保留总存款余额的7%作为强制性准备金。
国有商业银行(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除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12个月及以上外币存款的法定准备金率为应缴存款余额的6%。
对于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中央人民信用基金和合作银行,必须保留总存款余额的 5% 作为准备金。
本决定自2011年9月法定储备维持期起生效,取代国家银行行长2011年6月1日第1209/QD-NHNN号决定。
这是国家银行今年第三次上调信贷机构外汇准备金率,每次上调幅度为1%。
据越通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