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月津贴增加26.5%
根据联合通函第 201 号99/2012/TTLT-BQP-BTC财政部、国防部印发《关于调整现役军人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科目军人月津贴标准提高26.5%,享受该项新调整的时间自2012年5月1日起计算。
适用对象为按照第199号决定规定领取月津贴的士兵。142/2008/QD-TTg,决定编号38/2010/QD-TTg(参加抗美救国战争,1975年4月30日及以前入伍,服役未满20年,复员、退伍回乡,目前不享受抚恤、伤残、月病假待遇的军人、文秘人员),以及按第199号决定规定领取士兵工资的军人和人民警察,按月发放津贴的军人、文秘人员。62/2011/QD-TTg。
自2012年5月1日起,上述对象每月津贴额增加26.5%,调整公式如下:
具体调整幅度如下:
据(Chinhphu.vn)-LT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