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当的法律框架来重组新闻体系

November 27, 2015 10:23

在讨论《新闻法》(修正案)草案时,国会代表一致认为,《新闻法》经过16年的实施,暴露出许多缺陷,已不再适应现实,因此有必要颁布该法。

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强劲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普及,使得新闻活动的报道方式、信息内容的传播形式以及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发生了变化。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thành phố Cần Thơ Trần Thị Hồng Thắm phát biểu ý kiến. (Ảnh: Phương Hoa/TTXVN)
芹苴市国会代表陈氏红探发表讲话。(图片:Phuong Hoa/VNA)

新闻法的修改将有助于具体化2013年宪法关于新闻自由和新闻界言论自由的精神和内容;克服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局限性和不足;建立适当的法律框架来安排和重组新闻体系,为新闻事业健康、有效、正确发展创造条件。

代表们评论说,此次提交国会的法律草案在新闻自由和新闻界言论自由方面有很多新内容。

草案还扩大和明确了获准设立新闻机构的主体,增加了一批关于新闻机构的新规,选择将新闻信息、记者证、代表机构、常驻记者等子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合法化,纳入法律适用范围,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不过,芹苴市代表陈氏红探表示,该法草案中仍有一些条款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避免赋予政府和信息通信部过多的权力。

平顺省代表河明惠建议,应继续修改法律草案,开辟法律通道,为新闻出版业发展创造条件,发挥新闻出版业的优势、创造力和责任感,而不应朝着通过许多行政程序和过于具体的指令来收紧活动的方向进行管理。

此外,河内代表阮飞常表示,该法案需要有相关规定,为越南新闻业发展提供“支点”,以满足融入国际社会的要求。

事实上,越南报刊目前处境艰难,缺乏足够的能力进行自主积累和发展。存在投机取巧、“转载”信息、互相窃取信息内容等现象,使得报刊无法自信地站稳脚跟,也难以整合,尤其是在履行意识形态职能方面。

因此,有必要为新闻机构的自主性和经济积累创造足够强大的法律通道,避免越南新闻机构无法在国内与外国媒体公司竞争的局面。

如果越南媒体得不到革新和加强,年轻一代很容易适应外国媒体而拒绝国内媒体。

在新闻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问题上,有意见认为,草案需要研究重新规范,明确新闻活动和信息内容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连带责任人以及各岗位责任的轻重缓急。

芹苴省代表陈氏红探指出,近年来,新闻活动暴露出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如未能正确贯彻落实原则和宗旨、歪曲事实、商业化倾向加剧等。

令人担忧的是,这些信息中充斥着细致的淫秽行为、犯罪、神秘故事、迷信等信息,这有助于扭曲社会观念,尤其是年轻人的观念。

代表们建议起草委员会研究增加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职业道德的记者、允许发表不当信息的编辑进行具体的制裁,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关于新闻机构代表处和常驻记者的管理规定,代表阮玉方(广平省)同意该法律草案,规定代表处和常驻记者只有在获得代表处所在地或常驻记者所在地的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在当地开展工作。

代表表示,这是强制性的行政程序。如果获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为常驻代表提供便利。省人民委员会不指挥、不强制,并负责为常驻代表的办公创造条件。如果常驻代表受到袭击或发生其他事件,省人民委员会将为其提供保护。

也限制了常驻记者利用记者身份进行骚扰、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

驻外代表机构和常驻记者必须向省级人民委员会登记的规定非常重要,如果各省管理不善,以后会很困难。

平顺省代表河明顺对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地方新闻机构实行国家管理的规定表示担忧,认为该规定似乎给新闻机构增加了另一层级的管理,因为地方上相互矛盾的信息很容易被地方政府“吹哨”,新闻机构将难以自由运作。这项职能应该分配给管理机构或拥有常驻记者的新闻机构,以使管理权力下放更加合理、有针对性、有效。

讨论该规定:“新闻机构的负责人是总经理、主任;负责人的副手是副总经理、副主任” - 代表顺友(巴地头顿)评论说,该规定仅适用于拥有多种出版物的多媒体新闻机构,但对于只有一种出版物的小型新闻机构,适用该规定会在管理过程中带来更多麻烦......

会议还重点讨论了新闻自由、新闻界的言论自由;新闻活动中禁止的内容和行为;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等问题。

据Vietnamplus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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