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新规强化培训
(Baonghean.vn)-7月22日下午,司法部根据政府2020年7月15日第82/2020/ND-CP号令,举办了关于司法协助、司法行政、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执行、企业和合作社破产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理问题的深入培训班。
司法部副总督察谢氏泰女士宣读了培训内容。省级各厅、局、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的领导和公务员以及省级法制记者代表出席了培训。县级司法厅、监察厅、民事判决执行办公室的领导和公务员出席了培训。
旧法令的困难和问题
旧法令在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是新法令进行修改补充的基础。具体而言,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第110/2013/ND-CP号法令中仍有一些内容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不一致,或缺乏共识,导致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困难。
2020年7月15日,越南政府颁布第82/2000/ND-CP号法令,对司法协助、司法行政、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执行、企业及合作社破产等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
本法令取代 2013 年 9 月 24 日第 110/2013/ND-CP 号法令(第 110/2013/ND-CP 号法令)和 2015 年 8 月 14 日第 67/2015/ND-CP 号法令,后者对第 110/2013/ND-CP 号法令(第 67/2015/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司法救助、司法行政、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实际,在律师、公证、财产拍卖、民事判决执行等领域,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
关于各领域罚款的规定,第110/2013/NDCP号法令和第67/2015/ND-CP号法令中针对某些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不符,与社会经济状况不相符,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不足。这导致一些个人和组织虽然并不常见,但仍然抱有接受行政罚款的心态,认为这比遵守该领域的法律规定更有利。
或者存在一些性质和程度相近的违法行为,但罚款数额不同,也不妥当,因此有必要朝着加大对律师、法律顾问、公证、认证、民事身份、国籍、民事执行等领域违法个人和组织的罚款数额的方向进行修改。
关于附加处罚,据各地反映,目前适用最频繁的处罚方式是警告和罚款,其中罚款的适用频率更高,但由于罚款额度尚低,罚款的威慑力尚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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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副总督察谢氏泰女士宣读培训内容。图片来源:HT |
另一个不足是,过去实践中救济措施的适用并不多,主要针对民事身份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撤销虚假文书的救济措施。其原因一方面是,查明的违法行为很少违反适用救济措施的规定。另一方面,关于适用救济措施的权限规定仍然不足,导致执行困难。
基本新点
2020年7月15日颁布的第82/2020/ND-CP号法令共9章91条,新增了一些基本要点,参加培训会议的代表需要清晰理解这些要点,以便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具体而言:在监管范围方面,该法令新增了对商事调解和法警执法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国家赔偿的规定。
虽然该法令第一条仍然规定了05个领域的行政处罚,包括司法协助、司法行政、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执行以及企业和合作社破产等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在每个具体领域,该法令与旧法令相比增加了多项活动。具体而言,在司法协助领域增加了商事调解和法警活动,在司法行政领域增加了国家赔偿活动。
新增关于商事调解活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第七节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违反在越南设立和登记商事调解中心、商事调解中心分支机构和外国商事调解组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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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的代表。图片:HT |
此外,82号令在处罚对象、行政处罚及附加处罚形式、救济措施、记录制作权限、处罚实施权限等方面的规定也有新的要点……
实施条款
实施条款载于该法令第9章,包括过渡条款和生效条款。
具体而言,关于过渡性规定,第82号令规定,对于本令施行前发生的司法协助、司法行政、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执行、企业及合作社破产等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本令施行后发现或者正在审议解决的,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政府有关行政处罚的法令处理;对于本令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或者规定法律责任较轻的,适用本令的规定处理。
对于本法令生效前已作出或已全部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和组织仍提出申诉的,适用《行政违法处理法》、政府2013年9月24日第110/2013/ND-CP号法令关于规范司法协助、司法行政、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执行、企业和合作社破产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政府2015年5月14日第67/2015/ND-CP号法令关于修改和补充政府2013年9月24日第110/2013/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