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 AN-QP 目的的飞机不征收特别消费税。
这是政府在起草《关于修改和补充特别消费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时提出的建议。现行《特别消费税法》规定,飞机和游艇需缴纳特别消费税,但用于载运货物、旅客和游客的飞机和游艇除外。
根据政府评估,用于个人消费的飞机属于服务于社会高收入者的高端商品,因此2008年《特别消费税法》将此主体纳入特别消费税的征税主体名单。
然而,近年来在《特别消费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进口飞机并非用于运输货物或旅客,也并非用于家庭或个人消费,而是用于安全和防卫用途,例如教练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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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旅飞机在广南省北茶美县地震应急演习中进行救援训练。图片来源:Tien Dung |
因此,从政府角度来看,有必要明确用于安全和国防目的的飞机不征收特别消费税的主体。
据此,政府建议在现行《特别消费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增加关于非应税对象组的内容:“用于运输货物和乘客的飞机、游艇以及用于安全和防御目的的飞机”。
9月25日上午,在国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框架内,国会常务委员会在国会副主席阮氏金银的主持下组织讨论并发表关于修改和补充《特别消费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的意见,政府的上述建议没有遭到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反对。
针对这一问题,国会副主席阮氏金银强调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政府关于增加用于国防安全和目的的飞机不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建议。
根据 QĐ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