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出租车担心 Uber 和 Grab 发展会“窒息”
专家表示,86号令修正案草案不应发展其他交通方式,而应仅保留出租车和合同两种类型。
8 月 21 日,在中央经济管理学院(CIEM)举行的咨询研讨会上,专家和企业再次就取代第 86 号运输经营条件法令的法令草案中有关传统出租车和 Uber、Grab 等科技车辆运营的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
传统出租车业务他仍然坚持认为,像Uber和Grab这样的科技汽车也和出租车一样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因此应该受到与出租车相同的管理。“电子合同只是一种合同方式,而不是一种商业模式。令人遗憾的是,数千名正规出租车司机的投诉并未反映在法令修正案草案中,”胡志明市出租车协会主席Ta Long Hy先生表示。
海先生表示,第86号法令修正案草案不应在现有类型的基础上发展其他类型的交通工具,例如电动汽车、电动出租车等;只需保留《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两种出租车类型和合同。官方出租车可以增加水电费、支付方式等,但基本上必须满足该领域的经营条件。
“放任电子出租车的存在,就等于‘扼杀’合法出租车行业。所有类似的车辆都应该被纳入同一类别,例如,将现有的电子合同车辆纳入出租车行业,像出租车一样进行管理,并取消将独立电子合同车辆视为新交通工具的概念。” Ta Long Hy 先生强调。
Grab 技术汽车正在越南试点运营。 |
针对这一观点,CIEM 主任阮廷宫博士表示,目前客运运输正经历着新旧商业趋势的冲突,即传统交通与 Uber 和 Grab 等现代科技应用之间的冲突。然而,无论人们是否认同,新的商业模式、新趋势和新技术终将取代旧模式。“Uber 和 Grab 是新商业、共享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典型代表。无论人们是否认同,它们仍然存在。”阮廷宫博士说道。
面对新的发展趋势,管理机构不应禁止,但传统企业必须创新,才能应对不可避免的新趋势。“我们不能把旧标准套用在别人身上,因为这样很难接受。社会必须接受新事物。我真心希望企业和协会能够转变思维,”孔先生强调。
同时,提到草案中“不合理施加”的商业条件,越南商业环境委员会(CIEM)阮明草女士表示,修改第86号法令的法令草案不仅削减了部分经营条件,还扩大了经营条件。据CIEM统计,草案削减了12项经营条件,但新增了85项经营条件,其中64项为新条件,21项为交通运输部长规定条件。
仍然Basico 律师事务所主席张青德律师表示,该法令草案的实质是“减少一项商业条件,增加三项商业条件”。草案中关于出租车和电召出租车挂牌两种牌照的规定没有必要,因为普通出租车仍然可以运行电召出租车应用程序。而且,关于电召出租车的规定,也并不适用于普通出租车,尤其是非专业出租车,它们可以合并运营,并利用共享经济模式。
“这种区别可能只是国家管理需要,但对于乘客来说毫无意义——乘客是需要以简单、便捷和优质方式获得服务的主要目标群体,”Duc 律师表示。
在商业中应用技术的好处,尤其是交通独立专家吴志龙表示,近期此类试点项目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一点,小型运输合作社由此成为强大的竞争对手,迫使出租车公司迅速改进技术和提高服务质量。然而,草案中的一些规定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创造力。
他举了一个例子。草案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科技企业提供的软件用于运输管理和定价的,应当符合运输单位的经营条件。”他认为,这项规定不仅改变了软件提供商的经营性质,也消除了连接服务带来的大部分优势,使其沦为单纯的沟通渠道。
吴三桂建议:“因此,草案不应将科技企业的活动强加于或限制在目前一些国家机构的管理范围内,而应采取措施鼓励科技企业更深入地参与将科技应用于交通运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