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渔船检查和违规处罚的机构

July 11, 2011 09:46

越南和中国政府补充议定书规定:

+ 双方监察机关公务人员应当对各自海域共同渔区内的双方人员和渔船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双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国规定着装制服、佩戴徽章和标志,并持有双方相互告知的专用标志。

+ 各方监察机关公务人员进行检查、管制时,应当尊重、不得妨碍持证人员和渔船的正常捕捞活动,避免重复检查和处罚。各方公务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渔船有违法捕捞嫌疑迹象,或者必要时,可以登船检查。登船检查时,公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制作共同渔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并由监察机关公务人员和被检查渔船船长签字。

+ 各方监督机构公务员依据本国法律,有权对未取得许可而进入共同渔区本国水域,或已取得进入共同渔区许可证但从事渔业以外违法活动的渔船进行处罚。一方监督机构或有权处罚的机构处理另一方渔船和人员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本方执法机构,以便该机构在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将检查记录或者违法行为的主要内​​容告知另一方执法机构;临时扣留渔船并带港处理的,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决定处罚的,应当在72小时内将处罚决定通知另一方执法机构。

+ 对取得许可证的人员和渔船在共同渔区捕捞作业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理的有:未悬挂国旗;渔船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渔船未携带许可证、未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未保存捕捞日志;船上人员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非本职捕捞或者违反许可证记载的捕捞时间;渔船主机容量与许可证登记不符;违反共同渔区暂停捕捞的规定;使用爆炸物、毒性物质、电击以及联合渔业委员会禁止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故意违反禁止捕捞珍稀野生水生物种的规定……

(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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