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健康保险法修改草案
9月25日上午,国会社会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听取了2009年至2012年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医疗保险政策法律执行情况监督结果的报告草案,审议了修改和补充《医疗保险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9月25日上午,国会社会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听取了2009年至2012年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医疗保险政策法律执行情况监督结果的报告草案,审议了修改和补充《医疗保险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使用健康保险进行医疗检查和治疗。(图片:Duong Ngoc/VNA)
2009-2012年医疗保险政策法律执行情况报告显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主体范围扩大已按照《医疗保险法》确定的路线图稳步推进。
2010年,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5240.7万人,参保率约为60%;2011年,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5708.2万人,参保率约为64.9%;2012年,预计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5931.0万人,参保率约为66.8%,与《健康保险法》颁布前相比,参保人数增加了约1000万人。
得益于过去三年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增加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大幅增长。主要原因是《健康保险法》扩大了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福利,扩大了强制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特别是,政府决定通过利用国家预算购买强制医疗保险卡,支持贫困人口的体检和治疗……
报告指出,医疗保险政策法律落实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包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扩大有限,仍有约33%的人口未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卡的发放、换发和管理机构仍然存在交叉重叠;医疗保险诊疗服务尚未满足需求;医疗保险诊疗费用支付仍存在诸多障碍;共同支付制度实施困难等。
在提出修改补充《健康保险法》若干条款并继续发布指导实施该法的通知的同时,卫生部建议研究医疗保险组织体系模式,以明确各部委、行业和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国家管理职责,提高运行效率和责任;巩固社会保险体系,使其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赋予其充分的权力和责任,落实各项政策……
研究并联应用医疗诊疗费用支付方式,改变医疗诊疗机构行为,限制服务滥用,控制医疗诊疗费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效率……
在讨论《医疗保险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草案时,与会代表讨论了医疗保险缴费主体、缴费标准、责任、缴费方式,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等问题。
草案修改补充了《健康保险法》的部分条款,修改范围和结构与现行法律一致,修改补充了第一章至第九章共20条、52条,重点修改补充了涉及对象人群、家庭参保方式、医保卡、医保待遇、医保医疗费用预支与支付、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医保相关当事人责任等内容。
范庆峰兰代表(胡志明市)赞同将条例中关于“参加医疗保险的主体”修改为“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该条例旨在明确所有主体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这是落实全民医疗保险路线图的社会责任。
为确保该法的可行性,冯兰代表建议起草委员会应制定路线图和具体措施,以确保该条款的实施。社会事务委员会副主席阮文进认为,“医疗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的规定是一项人道规定,体现了对社区的关怀和保护。他表示,起草委员会需要进一步研究,以便对这项新规定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阮青翠(平定省)代表表示,为了使更多人参与医疗保险,必须研究制定适合民众的医疗保险福利水平。该代表表示,为了确保新规的可行性,必须关注并研究这个问题。
范庆峰兰代表也同意增加第二条第七款关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家庭的规定,但建议删除“居住在同一公社、坊或镇”的规定。该代表认为,这项规定剥夺了人们的权利,因为现实中,一个地方存在很多户口簿上姓名相同,但居住地却不在同一区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不被认定为一个家庭并参加医疗保险,人们将处于不利地位。
有意见赞成增设规定,将功臣亲属、近贫户受益标准由80%提高到95%,将贫困户、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和特困地区少数民族、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人员的受益标准由95%提高到100%,提高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许多代表建议,在医疗保险参与过程中应更加关注医疗服务质量和民众权益,认为这是吸引民众参与医疗保险的关键问题。
据越通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