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健康保险法修改草案
9月25日上午,国会社会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项政策、法律和医疗保险执行情况监督结果的报告草案,审议了关于修改和补充《健康保险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9月25日上午,国会社会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项政策、法律和医疗保险执行情况监督结果的报告草案,审议了关于修改和补充《健康保险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使用健康保险进行医疗检查和治疗。(图片:Duong Ngoc/VNA)
2009-2012年医疗保险政策法律执行情况报告显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主体范围的扩大按照医疗保险法实施路线图稳步推进。
2010年,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5240.7万人,参保率约为60%;2011年,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5708.2万人,参保率约为64.9%;2012年,预计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5931.0万人,参保率约为66.8%,与《健康保险法》颁布前相比,参保人数增加了约1000万人。
得益于过去三年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增加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总收入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健康保险法》扩大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福利,扩大了强制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特别是,政府决定通过国家预算购买强制医疗保险卡,支持贫困人口的体检和治疗……
报告指出,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包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扩大有限,仍有约33%的人口未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卡发放、换发和管理机构仍存在重叠;医疗保险诊疗服务尚未满足需求;医疗保险诊疗费用支付仍存在诸多障碍;共同支付制度执行困难等。
在提出修改补充《医疗保险法》若干条款并继续发布指导实施该法的通知的同时,卫生部建议研究医疗保险组织体系模式,以明确各部委、行业和省人民委员会的国家管理职责,提高运行效率和责任;加强社会保险体系的专业化、职业化,赋予其充分的权力和责任来执行政策......
研究并联应用医疗诊疗费用支付方式,改变医疗诊疗机构行为,限制服务滥用,控制医疗诊疗费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高效……
在讨论《医疗保险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草案时,代表们围绕医疗保险缴费主体、缴费标准、责任、缴费方式等内容,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草案修改补充了《健康保险法》的部分条款,修改范围和结构与现行法一致,修改补充了第一章至第九章共20条、52条,重点修改补充了涉及主体群体、按家庭参加健康保险的方式、健康保险卡、健康保险待遇、健康保险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的垫付和支付、健康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健康保险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范庆峰兰代表(胡志明市)赞同将条例中关于“参加医疗保险的责任主体”的内容修改为“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该条例旨在明确所有主体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这是落实全民医疗保险路线图的社会责任。
为确保该法的可行性,冯兰代表建议起草委员会应制定路线图和具体措施,以确保该条款的实施。社会事务委员会副主席阮文进认为,“医疗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的一种”这一规定是一项人性化的规定,体现了对社区的关怀和保护。他表示,起草委员会需要进一步研究,以便对这项新规定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阮青翠(平定省)代表表示,为了使更多人参与医疗保险,研究制定适合民众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至关重要。代表表示,为确保新规的可行性,有必要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
范庆凤兰代表也同意增加第二条第七款关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家庭的规定,但建议删除“居住在同一公社、坊或镇”的规定。该代表认为,这项规定剥夺了人们的权利,因为现实中,一个地方存在很多户口簿上姓名相同但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不被认定为一个家庭并参加医疗保险,人们将处于不利地位。
有意见赞成增加规定,将功臣亲属、近贫户受益标准由80%提高到95%,将贫困户、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少数民族、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人员的受益标准由95%提高到100%,提高群众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
许多代表建议,应更加关注医疗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员的权益,认为这是吸引人们参加医保的关键问题。
据越通社-LT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