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合作伙伴提供的贷款要谨慎。
(财政部2013年2月19日第2208/BTC-QLN号公函)
近期,一些个人(包括越南人和外国人)利用信誉良好的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力或外国公司提供的名为“授权书”的文件(其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与一些企业、单位、中央和地方各部委和分支机构接触,自称是国际组织代表,向其提供金额巨大、贷款条件优厚的贷款。这些个人和组织获得贷款的前提是拥有存款账户或国家银行、财政部出具的政府担保,或商业银行、地方政府出具的担保。另一方面,在交易过程中,他们往往要求越南机关和组织出具贷款承诺书、贷款授权书、贷款受理决定等,以作不当用途,或继续向其他单位和组织兜售。
通过工作、调查和核实,财政部了解到,这些个人和组织本质上只是经纪人,在交易完成后收取佣金,并没有能力为越南提供融资。外国金融公司提供的贷款(如果有的话)是正常的商业贷款,成本很高。财政部和越南国家银行还向各部委、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国家银行分支机构和从中央到地方的信贷机构发出了2004年7月1日第701/NHNN-TD号和2009年7月7日第9678/BTC-QLN号公报,警告谨慎对待外国合作伙伴的贷款(见附件)。然而,最近财政部收到的信息显示,有组织和个人继续以被警告的方式向各省人民委员会、信贷机构和越南企业提供或贷出外国资金。
为了不影响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企业的声誉,避免浪费金钱和时间,同时避免造成不可预测的风险,财政部通知各部委、各行业、各省市人民委员会了解并指导其所属单位:
1. 在与提供外债的合作伙伴(越南和外国)联系和交流时要谨慎;特别是那些非金融信贷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享有盛誉和有运营经验的大型银行的合作伙伴。
2.不得出具邀请函、担保函、贷款授权书、贷款承诺书、贷款受理决定等文件或类似内容的合作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文件。
3. 必要时,应与越南国家银行、公安部、外交部(或直接与越南驻合作伙伴所在国大使馆)或外国合作伙伴所在国/地区驻越南大使馆/领事馆/官方外交代表机构联系、协调,核实并收集有关外国合作伙伴以及交易前介绍的“代表”的法律地位、财务能力等完整信息,以防范风险。
财政部现通知各机关、单位知悉并遵照执行。
KT.部长
副部长
张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