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会议的组成、内容、代表候选人介绍

March 24, 2011 17:12

根据《国会代表选举法》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的规定,推出代表候选人须经过3轮协商。每轮的组成、时间和内容如下:

+ 关于时间和组成:第一次中央协商会议由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组织召开,由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和各成员组织领导代表组成;省级协商会议由省祖国阵线常务委员会组织召开,最迟在选举日前85天举行。第二次协商会议最迟在选举日前50天举行,第三次协商会议最迟在选举日前35天举行,代表组成与第一次协商会议相同。

+ 协商内容:会议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方案,就拟选为国会代表的中央机关、组织和单位的架构、人员组成和人数达成一致。选举委员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代表应邀出席会议。如为省级协商会议,则邀请省国会选举委员会、省人民议会代表、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代表出席会议。

省、区、乡三级第一次协商会议就本地区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人民武装部队、同级国家机关和下级行政单位、村、居民小组等各级推荐的候选人和自荐候选人的结构、人员组成和人数达成一致。

协商会议纪要应明确说明协商会议的组成人员、参加人数、进展情况和结果,并立即送交同级国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

+ 机关、组织、单位代表候选人的推选按以下方式进行: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或社会组织的领导从本组织推荐候选人,并组织向其所在选民会议征求意见;如果候选人属于国家机关或武装部队,则由该机关或单位指挥官领导配合该机关工会执行委员会从本机关推荐候选人,并组织向其所在选民会议征求意见。

村居组前线工作委员会负责策划本村居组人员竞选公社一级人民议会,并配合村长组织选民会议,讨论、介绍候选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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