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讨论
6月3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在会议厅讨论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经讨论,大多数代表赞同《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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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省国会代表范春上发表讲话。图片:越通社 |
有观点认为,该修正案必须全面落实党的司法改革政策,具体落实2013年宪法中关于“人民法院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的制度、结构和组织,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机关结构和组织,并明确人民法院的组织管理机制,以确保审判活动的独立性,满足司法改革的要求。
应当设立区域基层人民法院。
在讨论设立地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问题时,许多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意该法律草案中的方案一(第32条)。
与会代表表示,这样的设立将有助于克服目前区级人民法院组织方面的局限性和不足,同时加强地区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性,并集中精力投资于设施和人员配备,避免分散……
据代表陈文都(安江省)、裴孟雄(平福省)、邓公礼(平定省)和维氏香(奠边省)称,设立区域一级人民法院将有助于克服目前区级人民法院组织方面的局限性和不足。
另一方面,设立地区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会对人力资源和设施造成过大的需求,也不会给人们在法院处理案件时造成出行困难。
此外,建立地方一审人民法院是革新党委领导和人民议会监督人民法院组织运作方式的前提,使其更加务实有效,从而为确保法院有效审理案件、维护政治稳定、秩序、社会安全以及促进国家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
然而,一些代表表示,不宜设立地区人民一审法院,因为许多地方的人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人民,将难以接触到检察机关,而且预算将不得不花费大量资金用于建设总部和组织机构。
需要建立和发展先例
关于判例的构建和发展,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同意按照法律草案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构建判例。
代表胡氏翠(永福省)、邓公理(平定省)等表示,为了与越南法律传统保持一致,判例被定义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就某一具体案件作出的最终裁决,该裁决包含论证,澄清了不明确的法律条文,并针对不同的解释,评估了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中适用法律的严重错误,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具体案件的统一适用和处理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选定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学习和遵循的标准,以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并根据“案情相似,判例相同”的原则确保司法公正。
与会代表表示,判例不能取代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律发生变化时灵活地修改判例。
按照上述方向对判例进行规范,将满足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要求,克服指导法律适用的文件数量过多、签发速度慢的问题。
此外,公布判例有助于民众了解判决方式,预测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案件结果。对法院而言,参考判例、分析以往审判的不足之处,也有助于法官吸取经验教训,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许多内容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关于法官任期,许多意见赞同方案一(第57条),即“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不设任期,任期为10年”。
代表何氏翠(永福)和其他几位代表表示,根据现行规定,法官的任期(5年)过短且不合适,或多或少地造成了法官工作中的不安全感。
另一方面,这项规定过于严苛,连任程序繁琐复杂,耗时过长。同时,这样的规定给法官带来心理压力,影响审判工作的人力资源。目前,许多单位和法官都在等待连任,而积压案件却迟迟无法审理。
然而,一些观点认为,法官的第一任期应该只有5年,如果法官尽职尽责并获得连任,则后续任期应为10年,以确保在评估和任命官员时保持谨慎,激励法官努力提高其道德品质和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尤其是在第一任期内。
在讨论法官等级问题时,一些意见同意将法官职位分为四个等级的规定,包括最高法院法官、高级法官、中级法官和初级法官。
这项规定符合现行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职级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它确保了法官队伍在标准、道德品质、专业资格、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明确的区分。法官职级越高,标准也必须越高;这与法官初任或晋升时的选拔机制以及四级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相一致。
然而,一些观点认为法官应该只有两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普通法官。
据胡志明市代表黄玉英(Huynh Ngoc Anh)称,法官职称分为四级不仅会造成心理不适,而且难以调动官员积极性。因此,法官职称应改为两级:普通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与会代表还讨论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并就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设立简易法庭、法官退休年龄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此前,6月3日上午,国民议会代表分组讨论了《国民议会组织法》草案——这是本届会议上优先讨论修改意见的组织制度相关法律草案之一,旨在落实国民议会关于执行宪法的决议。
该法律草案与现行法律相比,在结构上进行了重大调整,包括6章112条,规定了国民议会的地位、职能和任务、国民议会会议、国民议会代表、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国民议会主席、国民议会副主席、民族委员会和国民议会各委员会、国民议会机构以及实施细则。
6月3日上午的工作会议讨论《国民议会组织法》草案时,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国民议会代表的活动效率,例如国民议会全职代表的人数;国民议会代表的服务、援助和待遇制度;以及国民议会代表在中央和地方各级的地位、作用、权力和责任。
在河内、兴安、芹苴和岘港的各小组中,大多数代表都同意将国民议会专职代表人数从 25% 增加到 35% 的法律草案。
然而,一些观点认为,应逐届逐步增加专职代表的人数,以确保国民议会的运作越来越专业化。
河内代表范辉雄建议,该法律草案应规定每届全职代表人数逐步增加,其中中央和地方各级全职代表人数的百分比应具体确定,并考虑民族因素和社会阶层。
代表范辉雄还建议,草案应具体量化工作时间,并补充规定非专业代表在会前、会中和会后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此外,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创新联系方式,使其更加普及和灵活。
代表阮德忠(河内)同意将国民议会全职代表人数从 25% 增加到 35% 的提议,并表示应该就此问题制定公开透明的规章制度,以适应不同时期和提高国民议会活动质量的需要。
阮廷权代表(河内)强调,国会代表是《国会组织法》的核心和中心,并指出该法草案必须确保符合宪法中关于国会地位和作用的三项要求,即作为人民最高代表机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她还指出,该法草案的范围尚不明确,建议草案应进一步提升国会代表的地位和作用,并提高其工作成效。
阮廷权代表对草案中关于问责活动的规定表示欢迎,并建议用“听证”一词代替“解释”,以符合国际议会惯例。同时,她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听证的价值和法律效力,以完善政策机制、弥补漏洞,提高国家管理效率。阮廷权代表还建议,草案中应明确规定国会代表的年龄。
关于确保国会代表运作机制,河内代表阮德忠建议考虑设立支援办公室,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国会代表的运作效率。
代表黄文捷(芹苴)提议,有必要明确表明国会代表在监督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依法工作方面的责任。
还有一些意见建议改进立法程序,即在首次就每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时,如果仍然存在意见分歧,国民议会应立即进行表决;避免反复讨论同一问题,从而节省国民议会的时间。
根据议程,明天上午(6月4日),国会将在大厅听取政府关于投资法(修订版)草案的报告,并讨论关于修改和补充越南民用航空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据越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