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修正案)讨论

June 4, 2014 07:12

6月3日下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厅审议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经过讨论,大多数意见赞同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指导意见。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tỉnh Thái Bình Phạm Xuân Thường phát biểu ý kiến. Ảnh: TTXVN
太平省国会代表范春上发表讲话。图片来源:越通社

意见指出,修正案要全面制度化党的司法改革路线,具体化2013年宪法关于“人民法院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的体制、结构、组织以及各人民法院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组织、人民法院的组织管理机制,确保审判活动的独立性,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

设立区域性第一审人民法院。

在讨论设立地方一级人民法院的问题时,许多国会代表同意该法草案的方案一(第32条)。

与会代表认为,设立区级人民法院有利于克服目前区级人民法院组织结构的局限性和不足,增强地方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性,有利于集中资金、集中人员,避免分散……

陈文度(安江省)、裴孟雄(平福省)、邓公里(平定省)和魏氏香(奠边省)代表认为,设立省一级人民法院将有助于克服目前县级人民法院组织中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一审人民法院,不会对人力资源和设施造成太大的需求,也不会给需要到法院解决工作的人员出行带来困难。

此外,建立区域一级人民法院是创新党委领导和人民议会对人民法院组织和运作监督方式,更加务实有效的前提,为确保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创造条件,为维护政治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国家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然而,一些代表表示,设立区域性初审人民法院并不可取,因为许多地方,特别是偏远地区的民众难以接触到检察机关,而且建设总部和组织机构将耗费大量预算。

需要建立和发展先例

关于判例的构建和发展,许多国会代表同意法律草案中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构建判例。

代表胡氏水(永福省)、邓公里(平定省)等表示,为了符合越南法律传统,判例被定义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特定案件作出的最终裁决,该裁决包含论据,澄清法律规定不明确、解释不一,并评估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中适用法律的严重错误,在此基础上,指出针对该特定案件的统一适用和处理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选定为法院在审判中学习和遵循的标准,以确保统一适用法律,按照类似案件必须一事一议的原则确保公正。

代表们表示,判例不能代替法律文件,法律发生变化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灵活变更判例。

上述判例规范,有利于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克服法律适用指导性文件过多、发布缓慢等问题。

此外,判例的公布有助于公众了解审判方式,预测事关自身权益案件的结果。法院方面,参考判例,分析以往审判中的不足,也有助于法官汲取经验教训,减少冤假错案。

很多内容都有不同意见

在评论法官任期问题时,不少意见赞同方案一(第57条)关于法官任期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不实行任期制,法官任期为10年”。

代表胡氏水(永福省)和其他几位代表表示,根据现行规定,法官的任期(5年)太短且不合适,或多或少造成了法官工作中的不安全感。

另一方面,该规定过于严格,连任程序繁琐,环节繁多,耗时耗力。同时,这样的规定也给法官带来了心理压力,影响了审判工作的人力资源。目前,许多单位和法官都在苦苦等待连任,而许多案件却迟迟未审。

但也有意见建议,法官第一任期应为5年,如果法官出色地完成职务并获连任,则下一任期应为10年,以确保审慎评选和任用官员,激励法官在履行职务时,特别是在第一任期内努力提高道德素质和责任感。

在法官级别问题上,有意见赞同将法官职务分为最高法院法官、高级法官、中级法官、基层法官四个级别。

这一规定与现行法律关于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等级的规定相一致。同时,该规定确保法官队伍在选拔标准、道德品质、职业资格、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有明确的区分。法官级别越高,选拔标准也应当越高;这与初任或晋升法官等级的选拔机制以及四级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相一致。

但也有意见认为,法官只应分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法官两类。

胡志明市代表黄玉英表示,将法官头衔分为四个等级,不仅会让人感到心理不适,而且难以调动官员的积极性。因此,应该将其分为两个等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会议还讨论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修正案),对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设置简化法庭、法官退休年龄等问题提出了意见。

此前,6月3日上午,国会代表分组讨论了本次会议重点提请修改意见的组织制度法草案之一——《国会组织法草案》,以落实国会关于宪法实施的决议。

该法草案与现行法相比,在结构上作出了重大调整,共6章112条,对国会的地位、职能和任务、国会会议、国会代表、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委员会、国会机构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6月3日上午工作会议讨论《国会组织法》草案时,主要关注有关提高国会代表活动有效性的问题,如专职国会代表人数,国会代表的服务、协助和待遇制度,以及国会代表在中央和地方的地位、作用和职责等。

河内、兴安、芹苴、岘港等地代表团多数意见赞同将国会专职代表比例从25%提高至35%的法律草案。

不过,也有意见建议,应逐届逐步增加专职代表的人数,以确保国会更加专业地运作。

范辉雄代表(河内)建议,法律草案应规定每届专职代表人数应逐步增加,其中中央和地方各级专职代表人数的比例应具体确定,并考虑到民族因素和社会阶层。

范辉雄代表还建议,草案应具体量化非专业代表的工作时间,并补充会议前、会中和会后等阶段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草案还应进一步创新联系方式,使其更加广泛灵活。

阮德忠代表(河内)同意将国会专职代表人数从25%增加到35%的建议,并表示,应针对这一问题制定开放的规定,以适应各个时期以及提高国会活动质量的需要。

阮廷权代表(河内)强调,国会代表是《国会组织法》的核心和重心。他表示,该法草案应确保体现宪法关于国会地位和作用的三项要求,即国会是人民最高代表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他指出,该法草案的范围尚不明确。代表建议,该法草案应强化国会代表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提高其活动效率。

阮廷权代表对草案中关于问责活动的规定这一新内容表示欢迎,并建议用“听证”一词替代“解释”,以符合国际议会惯例。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听证的价值和法律效力,以完善和弥补政策机制的漏洞,提高国家管理的有效性。阮廷权代表还建议,应在法律草案中明确规定国会代表的年龄。

关于确保国会代表运作机制,阮德忠代表(河内)建议考虑设立支持办公室,以最大程度提高国会代表运作的有效性。

芹苴市代表黄文捷建议,要明确国会代表对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依法合规活动进行监督的责任。

另有意见建议,应改进立法程序,对每项法律草案首次提出意见时,如仍有不同意见,国会应立即进行表决,避免对同一问题反复讨论的情况,为国会节省时间。

根据计划,明天(6月4日)上午,国会将在会议厅听取政府关于《投资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并讨论《越南民航法若干条款修改及补充法》草案。

据越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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