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法探讨

May 30, 2012 18:39

(Baonghean)5月29日上午,国会在大厅举行全体会议,讨论《司法鉴定法》草案中存在不同意见的若干内容。这是国会本届会议将投票通过的法律项目。


据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司法委员会主席阮文贤提交的修改说明和接受报告,对于司法鉴定法草案中涉及调整范围、当事人直接请求司法鉴定的权利、公共司法鉴定组织、非公共司法鉴定组织、重新鉴定和委员会鉴定等内容,各方仍有不同意见。


国会代表在讨论中强调了出台《司法鉴定法》的必要性,并基本同意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和采纳。会议期间,代表们关注和评论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该法规在第二次会议上被提请讨论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首先,重点关注卫生领域的司法鉴定活动,以确保客观性和专业性。其次,维护现有法规。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这是政府提交国会的《司法鉴定法》草案中最根本的创新。然而,省级司法鉴定组织模式的创新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并评估每种方案的利弊。


许多意见建议保留现行省级法医鉴定组织结构的规定,并向更正规、更现代化的方向改进,因为经过多年的实践,省公安局刑事技术局法医鉴定团队主要进行尸体解剖,并及时为处理侵犯生命案件提供服务。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将法医鉴定活动集中到卫生部门下属的法医鉴定机构,将部分满足行政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要求,即减少机构数量,确保符合专业管理的性质,因为法医鉴定是卫生部国家管理下的医学领域。这也为政府集中投资于法医鉴定机构体系的人力资源和设施,克服目前的不足创造了条件。


除上述内容外,与会代表还围绕当事人直接请求司法鉴定的权利、非公开的司法鉴定机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委员会鉴定等三类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


按照工作计划,5月29日下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厅就《法制宣传教育法》草案中若干有不同意见的内容进行了讨论。根据计划,《法制宣传教育法》草案也将在本届会议上提交国会表决通过。


国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并修改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潘忠利提交的《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制宣传教育法草案的说明》报告,提出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制范围、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化、法制宣传教育协调委员会、法律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等。


在讨论会上,大多数国会代表一致同意法律草案的多项内容,规范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公民的法律知情权和学法、学法的责任;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职责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保障条件。


经过讨论,不少代表赞同在法律草案中设立法制宣传教育协调委员会。实践证明,设立协调委员会对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十分必要。但也有一些意见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协调委员会的职能、任务、职权和组织架构。


关于法律日规定内容(第8条),经过讨论,多数意见赞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日法草案》的规定。男性对于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题(第二章),有意见建议进行清理,删除不必要的主题,适当增加具体主题。

针对这一问题,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除了一般公民作为目标对象外,还有一些群体缺乏或缺乏实际条件获得法律,需要通过教育改变行为,提高守法意识。因此,在普法教育中,有必要明确一些具体的目标对象。


在讨论会上,国会代表就以下问题发表了意见:法制宣传教育的主体;国民教育体系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制教育;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责任;法制报告员和法制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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