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改变,因威胁北宁省主席被判入狱 36 个月
几经推迟,1月16日,北宁省人民法院继续对向北宁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发送威胁信息的嫌疑人进行审理。
据此,在审判中,阮仲方(生于1980年,居住于河内市巴亭县福舍市)不再以“恐怖主义罪”起诉,而是根据1999年《暴力犯罪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威胁杀人罪”起诉。北宁省人民法院在一审阶段结案,决定判处被告人阮仲方有期徒刑36个月。
庭审查明,阮仲方夫妇原开办宋禄有限公司(简称宋禄公司),经营建筑材料、砂石开采等多种业务。
事发前,Phuong 认识下游打捞公司董事长 Ngo Thanh Son(生于 1980 年)和 Khanh Nguyen 进出口运输股份公司副经理 Tran Anh Thuan(生于 1981 年),并且与他们有业务往来。
被告人阮仲芳出庭受审
2015年9月,宋禄公司向北宁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允许在阳江(从3公里到14公里)、从高德乡到大莱乡(嘉平县)和道元乡(桂武县)进行疏浚、清理和收集产品,但未获批准。
与此同时,Phuong发现Son先生的公司仍然持有在北江省Cau河上经营的执照。想起之前与朋友的纠纷,Phuong立刻萌生了向北宁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兼当地警察局长阮秀琼先生发送威胁信息的想法。
Phuong 的目标是,如果北宁省的领导们感到害怕,他的公司就会获得在阳河开采沙子的许可证。否则,Son 的公司就会因为“把火放在别人手里”的计划而陷入困境。
为了实施犯罪,Phuong商量后指示Thuan购买一部手机和一张SIM卡,用于向北宁省领导人发送威胁短信。为了避免被发现,Phuong指示Thuan在发送短信后立即销毁证据,然后前往Son先生的住所附近实施犯罪。
计划制定几天后,Phuong 询问 Thuan 是否向北宁省领导人发出威胁信息,Thuan 含糊其辞地表示“已经命令下属这么做了”。然而,实际上,Thuan 根本不敢执行采砂企业主提出的计划。
由于怀疑阮顺平没有向北宁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发送威胁短信,2017年1月23日下午,阮顺平驾车前往兴安省文江县,邀请其表弟一起出去玩。途中,阮顺平让表弟开车送他去北宁,同时打电话给妻子,告知省领导的电话号码。
等到机会,当天傍晚,Phuong在北宁省综合医院门口附近的一家咖啡店里,用一张“垃圾”手机SIM卡,向北宁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阮秀琼同志的电话号码连续发送了10条恐吓短信。
在发给省领导的数十条恐吓短信中,方还提到了此前安沛省领导在其办公室被谋杀的事件,以增加威胁性。作案后,在从北宁前往河内的途中,他立即将发送恐怖短信的手机扔进了河里。
2017年3月16日,阮仲方给陈英顺发短信,炫耀自己的“成就”。15天后,阮仲方被北宁省警察局侦查局逮捕。
事发当天,陈英顺也因“未报案”被提起公诉。但由于形势变化,阮仲方的罪名由“恐怖主义”改为“威胁杀人”,陈英顺最终未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