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起,车辆登记和过户的相关变更须知

冯·特兰 February 4, 2018 20:24

2017 年第 64 号通告对车辆登记做出了一些修改,包括取消了车主在出售或赠送车辆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颁发车辆证书的机构的规定。

Thông tư 64/2017 với nhiều thay đổi trong đăng ký, chuyển nhượng xe
2017 年第 64 号通告对车辆登记和过户进行了多项修改。

近日,公安部发布了第64/2017/TT-BCA号通知,对原第15/2014/TT-BCA号通知中关于车辆登记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修订内容将于2018年2月12日起生效。值得注意的是,第64/2017号通知取消了车主在出售或赠与车辆前必须书面通知车辆登记证签发机构的规定,以便于监管。

与此同时,第 64/2017 号通告还删除了以下内容:“如果车主未通知,则在购买、转让、赠与或捐赠该车辆的组织或个人完成登记、更名和车辆过户手续之前,车主将继续对该车辆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新的通知仍然保留了以下规定:自车辆所有权转移文件办理之日起 30 天内,购买或获赠车辆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到主管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所有权转移和车辆过户手续。

此外,2017年第64号通知还修订和补充了有关车辆登记证和车牌的内容。具体而言,对于悬挂蓝底白字车牌的汽车和摩托车,以及悬挂白底黑字、带有“80”字样车牌的车辆,在决定转让、出售、赠与或捐赠车辆时,必须先将登记证和车牌注销并交还给车辆登记机关,然后再将车辆移交给新车主。

根据 2017 年第 64 号通知,授予蓝白车牌的单位和职能机构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车牌字母序列从 A 到 Z 缩短为 A 到 M。

Với xe biển xanh... khi chuyển nhượng phải nộp lại giấy đăng ký và biển số
对于挂有蓝色车牌的车辆……过户时,您必须归还车辆登记证和车牌。

这些车牌将发放给以下单位:党政机关;国家主席办公室;国会办公厅及国会下属机构;国会代表团办公室、各级人民委员会;中央指导委员会;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各级人民委员会及省、县级人民委员会下属专门机构;社会政治组织(越南祖国阵线、越南工会、胡志明共青团、越南妇女联合会、越南退伍军人协会、越南农民协会);公共服务单位(公共驾驶培训和考试中心除外);具有国家管理职能的项目管理委员会。

据 thanhnien.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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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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