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起车辆登记和过户变更你需要知道
第 64/2017 号通函对车辆登记做出了一些修改,包括取消了车主在出售或赠送车辆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签发车辆证书的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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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2017 号通函对车辆登记和转让进行了许多变更。 |
近期,公安部发布了第64/2017/TT-BCA号通知,对原第15/2014/TT-BCA号通知中关于车辆登记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修订内容将于2018年2月12日起生效。值得一提的是,第64/2017号通知取消了车主在出售或赠与车辆前必须书面通知车辆登记证签发机构的规定,以便于监管。
同时,第64/2017号文也删除了“机动车所有人未申报的,继续对该机动车负法律责任,直至购买、转让、赠与该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为止”的内容。
但新通知仍然保留了购买或者受赠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书制作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所有权转移、车辆过户手续的规定。
此外,第64/2017号通函还修订补充了与车辆登记文件和车牌相关的内容。具体而言,对于蓝底白字的汽车和摩托车,以及白底黑字80号车牌的汽车和摩托车,在决定转让、出售、捐赠或赠予时,必须收回登记文件和车牌,并将其交还给车辆登记机构,然后交给新车主。
另外,根据第64/2017号通函,对获得蓝白车牌的单位和职能机构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车牌系列中的字母序列由之前的从A到Z缩短为从A到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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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蓝牌车...过户时必须归还登记和车牌。 |
这些牌照将发给党的机关;主席办公室;国会办公室和国会机关;国会代表团办公室、各级人民议会;中央指导委员会;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各级人民委员会和省、区人民委员会下属专门机构;社会政治组织(越南祖国阵线、越南工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越南妇女联合会、越南老兵协会、越南农民协会);公共服务单位(公共驾驶培训和考试中心除外);具有国家管理职能的项目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