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滥用记者身份”行为?

October 2, 2016 18:28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滥用记者身份……’,记者和记者需要按照《新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事。从记者光德(《青年报》)的案例来看,如果记者光德发现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Luật sư Đinh Anh Tuấn. Ảnh: Phú Xuân
丁英俊律师。照片:富春

这是河内律师协会律师丁英俊在与 Tien Phong 讨论河内西湖区警察局决定对记者 Quang The(青年报)处以 1400 多万越南盾罚款的案件时发表的意见,原因是他犯有 6 项行政违法行为;该案件涉及 9 月 23 日在日新桥发生的河内东英区警察局刑警案件。

Tuan律师补充说,他未能查阅案卷,因此无法判断哪一方对,哪一方错,在多大程度上是对的,在多大程度上是错的。如果Quang The先生认为这样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符,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生效判决将最终决定谁对谁错。

这位先生被处罚的6项行政违法行为中,律师最关心的是哪一项?

我最关注的是政府第159/2013/ND-CP号法令第6条第2款b点关于新闻出版活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中规定的“利用记者、通讯员身份干扰、阻碍组织或个人合法活动的行为”。

我认为,这项法律的精髓并非针对记者Quang The这样的行为(记者在工作中可能会无意地妨碍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活动)。这项法律的精髓在于针对故意行为。我不认为记者Quang The故意妨碍了保护现场的警察队伍的活动,他只是想拍照、收集信息,仅此而已。

Cú “gạt tay trúng má nhà báo” của cảnh sát Ngô Quang Hưng theo cách gọi của đại tá Nguyễn Duy Ngọc - thủ trưởng Cơ quan CSĐT Công an Hà Nội. Ngô Quang Hưng bị khiển trách, còn phóng viên Trần Quang Thế bị phạt vi phạm hành chính 6 lỗi - Ảnh: MC cắt từ clip
河内市警察局侦缉警局局长阮维玉上校称,这是对警官吴光雄的“一记耳光”。吴光雄受到了训诫,记者陈光世则因六项行政违规行为被罚款。图片:主持人剪辑

但事情并非如此顺利。记者需要做什么才能继续工作,并证明自己没有“滥用记者或记者身份,干扰或阻碍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活动”?

记者和通讯员需要证明他们的行为符合《新闻法》及其实施指南的规定。

相反,我认为少数官员阻挠甚至攻击记者,并非因为他们尊重《新闻法》,并非因为他们严格执行政府第159/2013/ND-CP号法令,恰恰相反,他们严重违反了这项法令。然而,通常没有人会以这项法令作为惩罚他们的依据。

您能告诉我们第 159/2013/ND-CP 号法令中的哪些条款保护记者的合法工作吗?

政府第159/2013/ND-CP号法令第7条规定,对“非法妨碍记者和记者执业活动”的行为,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记者和记者的荣誉和尊严”的行为,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补救措施是迫使违法者向记者或记者道歉。

您认为,如果这起案件中存在妨碍记者工作的行为,哪个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处罚?

问题是谁来采取行动?东英县警察局表示,他们正在“保护现场”。记者和记者只能依靠河内信息传媒厅监察局或信息传媒部监察局。这些机构可以收集记者和记者拍摄的电子数据(视频片段和图像),为准备案件提供依据。我认为,不仅记者光德,《青年报》和越南记者协会也应该向我刚才提到的机构提出建议,以处理此案。

有些人认为记者和通讯员经常“小题大做”,但实际上这件事并没有那么严重。您怎么看?

妨碍记者采访的行为侵犯了国民的基本权利——知情权。国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绝非小事。

谢谢您,先生。

据 Tien Phong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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