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进口汽车的质量标准
与汽车进口商的意愿相反,交通运输部刚刚发布了第 03/2018/TT-BGTVT 号通知,指导实施关于进口汽车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检验的第 116 号法令。
具体而言,对于未使用的汽车,第 03 号通知仍然保留了令一些汽车进口商最为担忧的条件,即由外国主管机关按照第 116 号法令规定签发的进口汽车类型证明副本。
但是,第 03 号通知对进口到越南的未使用汽车零部件的型式认证有额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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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初以来,三菱汽车已停止从日本进口整车,转而在越南组装欧蓝德车型——图片:三菱汽车越南 |
因此,进口未使用车辆的检验登记文件必须包含由主管机关或组织签发的轮胎、后视镜、前灯和玻璃等部件的类型认证副本。
据悉,对上述零部件增设型式认证,是为了确保国产车辆在接受上述零部件的质量和标准检验时,与进口车辆享有公平待遇。此举也是为了确保进口车辆制造商从其合作伙伴处获得的零部件的来源和质量。
根据第03号通知,“外国主管机关和组织”是指依法获得外国批准、认可和承认,并具有以下职能的机关和组织:汽车类型质量证书;对生产进口汽车类型的工厂的外国汽车制造和组装企业的质量保证条件评估结果文件;流通登记证书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关于越南汽车制造商协会(VAMA)所说的许多国家不存在的进口汽车类型质量证书,该通知解释说,它是:汽车类型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证书,或者包括汽车类型技术安全质量证书和汽车类型或发动机类型环境保护证书。
对于进口新车,03号通知规定,每批进口车辆必须由质量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每种进口车型必须选取代表性车型,按照具体规定进行排放和技术安全质量检验测试。
该通知规定,对于二手车,每辆车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