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条件以限制利率中断
商业银行在开设新分支机构时,必须有书面承诺,保证新增分支机构的开设不会扰乱该地区的利率市场。
国家银行银行监管总监察长刚刚向信贷机构签署了一份正式文件,其中规定了2011年信贷机构网络发展的新规定。
每次商业银行只允许进行
开设最多2家分店的流程。插图
文件称,国家银行目前正在研究根据2010年《信贷机构法》的规定发布指导信贷机构运营网络发展的通函。虽然该规定尚未发布,但国家银行将就一些相关要点和条件提供指导。
具体而言,国家银行暂时仅考虑根据2010年《信贷机构法》第30条的规定开设信贷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公共服务单位的申请。
程序、文件和条件按现行规定执行,但国家银行只考虑那些根据政府第141/2006/ND-CP号法令(3万亿越南盾)和第10/2011/ND-CP号法令的规定确保法定资本水平的商业银行开设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公共服务单位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上,除现行规定外,上述文件还指出,商业银行须书面承诺增设分支机构不会扰乱其分支机构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利率市场。
此外,商业银行每次只允许在核准的分支机构中办理最多2家分支机构的开设手续(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并且必须获得该分支机构所在省或市的国家银行分行的书面确认具备开业资格后才能开业。
商业银行在办理下一家分行开业手续前,必须向国家银行报告上一家分行开业工作完成情况。
据《越南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