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条件以限制利率中断

March 10, 2011 09:41

商业银行在设立新分支机构时,必须书面承诺增设分支机构不会扰乱该地区的利率市场。

国家银行银行监管总监察长刚刚向信贷机构签署了一份正式文件,其中规定了2011年信贷机构网络发展的新规定。


每次商业银行只允许进行
开设最多2家分行的流程。图片说明

文件称,国家银行目前正在研究并发布一项通告,指导根据2010年《信贷机构法》的规定发展信贷机构的运营网络。虽然该法规尚未发布,但国家银行将指导一些相关要点和条件。

具体而言,国家银行暂时仅考虑根据2010年《信贷机构法》第30条的规定开设信贷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公共服务单位的请求。

程序、文件和条件按现行规定执行,但国家银行只考虑那些根据政府第141/2006/ND-CP号法令(3万亿越南盾)和第10/2011/ND-CP号法令的规定确保法定资本水平的商业银行开设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公共服务单位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上,除现行规定外,上述文件还指出,商业银行必须书面承诺增设分支机构不会扰乱其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利率市场。

此外,商业银行每次只允许在核准的分支机构中办理最多2家分支机构的开业手续(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并须经该分支机构所在省或市的国家银行分行书面确认具备开业资格后方可开业。

商业银行在办理下一家分行开业手续前,必须向国家银行报告上一家分行开业工作完成情况。


据《越南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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