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范围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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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问题16. 什么是大陆架?其范围和法律制度是什么?

回复:如今,大陆架的概念已为大家所熟知。然而,与该概念相关的问题并未全部厘清。什么是大陆架?大陆架的范围如何确定?大陆架是否属于沿海国的领土?……

大陆架概念的出现是国际法学界近半个世纪以来海洋科技进步的成果,使人们得以探索海床及其底土的秘密。

正因如此,它才促使人类在人口爆炸、土地资源枯竭的困境中,寻求掌握和利用那里丰富的自然资源的方法,为生存和发展服务。

1942年,英国和委内瑞拉历史上首次对位于领海范围之外、此前被视为公海(国际海域、公共海域)一部分的帕里亚特湾的海床和底土进行分割,并承认两国对各自海床和底土的主权。

1945年,美国总统哈里·杜鲁门发表《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政策宣言》,承认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延伸,应由该国管辖。自此,大陆架理论开始发展并进入国际社会。

但直到1958年,人们才通过了《日内瓦大陆架公约》和其他三个公约,将大陆架概念成功地编入国际海事法。

《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一条对大陆架的定义如下:“……‘大陆架’一语是指(a)领海以外至水深二百米以内之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或该界限以外至允许开发该等海底区域的自然资源的深度之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的法定定义如下:“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超出其领海,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延伸至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大陆边外缘未延伸至200海里,则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200海里距离。”

对于沿海国家的近海岛屿,如果适合人类居住,并且有自己的经济生活,就会有自己的大陆架。

但《公约》第七十六条后续各款还规定,如沿海国大陆边外缘超出上述200海里,该沿海国可将其大陆架外部界限划定为距基线量不超过350海里或者距2500米等深线不超过100海里,但须遵守《公约》关于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具体规定,并按照根据《公约》附件二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

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体现在沿海国的权利上。沿海国通过在大陆架上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来行使主权。此外,沿海国还拥有对其大陆架上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权利;以及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权利。

其他国家有权在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在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第79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最为重要,具体表现在:

这是沿海国家对自己大陆架的主权权利(而非主权)。

这项权利具有排他性,即“在沿海国未勘探或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地方,任何人非经沿海国明确同意,不得从事这些活动”(第77条第2款)。

此项权利自动存在,沿海国无需实际或公证占有,也无需声明。

根据公约规定,2012年《越南海洋法》第17条规定:越南大陆架是毗邻越南领海并在越南领海以外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着越南大陆领土、岛屿和群岛的全部自然延伸至大陆边的外缘。

当大陆边外缘距基线量不足200海里时,该处的大陆架延伸至距基线量200海里的距离。

当大陆边的外缘从基线量起超出200海里时,该处大陆架的延伸距离从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或者从2500米等深线量起不超过100海里。

《越南海洋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越南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1.国家对大陆架行使勘探、开发资源的主权权利。

2.本条第1款规定的主权权利具有排他性,未经越南政府同意,任何人无权进行大陆架勘探活动或开发大陆架资源。

3.国家有权开发海床下的底土,并有权允许和管制在大陆架进行任何目的的钻探。

4.国家尊重其他国家根据本法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在越南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和其他合法使用海域的权利,但不损害越南的主权、国家管辖权和国家海洋利益。

安装地下电缆和管道必须获得越南国家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5.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或经越南政府允许,可以参与在越南大陆架勘探、使用和开发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安装设备和结构。

根据越南海洋法问答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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