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沿海国在大陆架上的权利和义务?

August 8, 2011 11:11

(Baonghean)——1982年《公约》明确了大陆架的法律性质,并扩展了大陆架的范围,增加了新的技术标准。该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延伸至大陆边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大陆边外缘未延伸至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的距离,则延伸至200海里。”

当沿海国大陆边外缘从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以划定其大陆架外部界限,距离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或者距离2500米等深线不超过100海里,但须遵守1982年公约关于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具体规定,并按照根据公约附件二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

根据1982年公约第77条,关于沿海国的大陆架(如越南对东海大陆架的立场):

+ 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行使主权权利。

+ 上述权利具有排他性,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未经该沿海国明确同意,任何人均无权进行此类活动。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实际或名义的占领,也不取决于任何明示的宣示。然而,沿海国有义务就其在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开发所得利润向海底管理局缴纳税款。

1982年《公约》还规定,其他国家有权在沿海国的大陆架行使海洋自由,但前提是该国的权利得到尊重。具体而言,第78条规定: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该水域上空的法律制度。

+ 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权利不得侵犯或对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权利和自由造成不正当的干扰。
(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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