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教师和特殊职业教师的额外津贴
对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教师、工匠型教师、教授艰苦、有毒、危险职业的教师以及教授残疾人士的教师,将获得额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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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们照顾残疾儿童。(图片:Doan Tan/VNA) |
这是劳动荣军社会部起草的《教师特别津贴条例草案》的内容。
本条例适用于职业教育中心、中学、高等学校、融合教育发展支持中心、高等学校和注册举办公立职业教育的企业的教师(含试用期教师、合同制教师)。
草案规定,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教师,按照综合实践教学时长计算,在基本工资基础上给予0.1%的补贴。
技工(经国家认定并授予优秀工匠以上称号的人员)、高技能人才(持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四级以上或工五、六级、六、七级以上)的,享受原工资的20%加领导职务津贴、工龄津贴(如有)。
在学校、残疾人班、融合教育发展支持中心等机构中,以专门教育方式直接教授残疾人的教师,享受基本工资0.3的责任津贴系数。
职业教育机构中直接以融合教育方式教授残疾人的教师,按照实际承担残疾人课堂教学时长计算,享受基本工资0.2倍的责任津贴。
在职业教育机构中从事重、有毒、危险作业的实习室、车间任教的教师,也可以享受津贴。
教师津贴分为四个等级,为基本工资的0.1至0.4倍,分别对应法令规定的艰苦、有毒、危险因素中一至四个因素的岗位。
津贴随教师月工资发放,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及福利。
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正在对该草案进行磋商,以便在正式发布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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