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韩国派遣季节性工人的试点项目

河南 June 24, 2018 15:33

地方领导人有权决定并签署协议,以地方合作的形式派遣工人到韩国进行季节性工作。

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刚刚向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发出正式指示,指导以两国地方合作的形式开展季节性派遣工人赴韩务工的试点项目。

因此,省级和中央直属市级机构的领导人在收到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部、荣军部和社会事务部的书面意见后,可以决定并签署派遣工人到韩国(与韩国合作伙伴)进行季节性工作的协议。

Lao động Việt Nam làm việc tại Hàn Quốc. Ảnh minh họa: Internet
在韩国工作的越南工人。插图图片来源:互联网

省领导层做出并签署该协议,符合政府关于以两国地方合作的形式试点向韩国派遣季节性工人的决议,试点期为2年。

根据指示,签署协议后,省级机构负责以书面形式向总理报告,并将签署的协议副本送交外交部。

根据实施范围,省级机构可指定区级机构或地方公共服务机构按照协议执行工人派遣工作(指定机构必须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该协议的对象是居住在与韩国签署协议的地区的务工人员,其永久或临时居住期限为12个月或以上。韩国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副部长段茂蝶表示:“目前,韩方需要季节性务工人员,一些地区已经与韩国开展了交流与合作。例如,岘港和同塔目前就与韩国开展合作。劳动部并未规定哪些地区可以参与该计划,问题在于各地区之间存在合作需求,他们会相互协商,然后向外交部、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以及法务部等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在必要时获得公民的支持和保护。季节性务工人员主要在农业领域工作,工作期限通常为3个月。”

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还强调,地方在签署协议时需要注意劳动力供给和接收条件,包括:派遣/接收工人数量、甄选标准、行业、职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安全和劳动保护;工资和加班费;饮食、住宿、生活条件;保险、体检和治疗;承担从越南到工作地点以及从工作地点到越南的交通费用的责任;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赔偿损失和将工人遣返回国的费用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条件。

此外,该协议必须明确规定签署方在组织工人出国前进行甄选、必要知识培训、技能补充培训和韩语培训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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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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