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责任地保管武器、爆炸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处理?
(Baonghean.vn)- 义禄县武和先生询问,对不负责任地保管武器、爆炸物及其辅助工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刑事如何处理?
第308条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规定吨疏忽保管武器、爆炸物及其辅助工具,造成下列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 持有军用武器、猎枪、运动武器、爆炸物或辅助工具,而无理允许他人使用,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死亡;
b) 造成他人健康伤害或损害,且人身伤害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2人或2人以上身体伤害或损害,且该等人员总体伤害率在61%至121%之间;
d)造成财产损失1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造成2人死亡;
b) 造成2人或2人以上身体伤害或损害,且该等人员总体伤害率在122%至200%之间;
c)造成5亿越南盾至15亿越南盾以下的财产损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造成3人以上死亡;
b) 造成3人以上身体伤害或者损害,且该等人员总体受伤率达到201%以上;
c)造成15亿越南盾以上的财产损失。
4.违法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从事某一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期限为 01 至 0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