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友教少将就武器和爆炸物的管理和使用发表了评论。

光伏 November 14, 2019 14:54

(Baonghean.vn)——义安省代表阮友桥表示,严惩制造、交易、运输、储存、使用和非法占有与军用武器功能相似的武器的行为,体现了越南一贯的刑事政策,这是极其必要的。

11月14日上午,国会继续召开第十四届国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和补充《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使用法》第三条的法律草案。公安部长官杜林出席会议,并就国会代表对该法律草案的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在会场上进行讨论时,大多数代表对修改和补充《政府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管理和使用法》第3条的法律草案表示高度赞同。

与会代表表示,越南对军用武器的管理非常严格。然而,犯罪分子,特别是组织犯罪和暴力犯罪中,使用军用武器的需求并未减少。因此,犯罪分子开始使用与军用武器功能和效果相似的自制武器进行犯罪。

乂安省国会代表阮友桥发表讲话。图片:越通社杨江

阮友桥代表(义安省)评估认为,从打击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常用的武器包括霰弹枪、左轮手枪、钢笔枪、自制枪支等,这些武器都极具杀伤力。此类犯罪往往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危及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必须严厉打击制造、交易、运输、储存、使用和非法占有功能与军用武器类似的武器的行为,这体现了越南一贯的刑事政策。

然而,关于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补充《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使用法》第三条的审查报告,目前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问题在于《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使用法》中关于军用武器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具有与军用武器相似特征和效果的武器,因此有必要修改该法第三条。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必须在《刑法》中加以规范,因此有必要修订2017年《刑法》第304条,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如果修订《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和使用法》第3条,将会影响该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和第73条。

公安部长杜林在解释国民议会代表的意见时表示,代表们提出了非常合理的意见,这些意见源于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管理、使用和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部长确认,对《刑法》第三条进行修订和补充是必要且适当的,符合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和补充)的规定,以便及时克服困难和障碍,不遗漏对制造、交易、储存、运输、非法使用和占有具有类似军用武器特征和效果的武器行为的刑事处理的法律漏洞,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社会秩序。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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