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友球少将就武器和爆炸物的管理和使用发表意见。

光伏 November 14, 2019 14:54

(Baonghean.vn)——越南义安省代表阮友球表示,对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和非法占有具有类似军事武器功能武器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理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了越南一贯的刑事政策。

根据第十四届国会第八次会议议程,国会于11月14日上午讨论了修改和补充《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和使用法》第3条的法律草案。公安部部长苏林出席并听取了国会代表对上述法律草案的意见。

会场讨论中,大多数代表对修改和补充政府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使用法第三条的法律草案建议表示高度赞同。

与会代表表示,越南对军用武器的管理非常严格,但使用军用武器实施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和暴力犯罪的需求并未减少,因此犯罪分子使用具有与军用武器相似功能和效果的自制武器实施犯罪。

乂安省国会代表阮友球发表讲话。图片来源:越通社,阳江

乂安省代表阮友球评估称,从打击犯罪的现实来看,这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常用的武器类型包括霰弹枪、左轮手枪、钢笔枪、土制枪支……杀伤力极大。这些类型的犯罪在实施犯罪时,往往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因此,对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和非法占有具有类似军用武器功能武器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十分必要,体现了越南一贯的刑事政策。

然而,对于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补充《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管理和使用法》第3条的审议报告,目前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问题在于《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管理和使用法》中的军事武器概念并未规定具有与军事武器类似特征和效果的武器,因此有必要修改该法第3条。

还有观点认为,犯罪必须由刑法典来规范,因此有必要修改2017年刑法典第304条,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如果修改《武器、爆炸物及其辅助工具管理和使用法》第3条,将影响该法第18、19、20和73条。

公安部部长苏林在介绍国会代表的意见时强调,代表们就管理、使用和打击违反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非常中肯的意见。

公安部部长强调,修改补充该法第3条是必要且恰当的,与2017年修改补充的2015年刑法典的规定相一致,旨在及时克服困难和障碍,不留下对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非法使用和挪用具有类似军用武器特性和效果的武器行为的刑事追究法律空白,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安全做出贡献。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阮友球少将就武器和爆炸物的管理和使用发表意见。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