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友球少将就武器和爆炸物的管理和使用发表意见。
(Baonghean.vn)——越南义安省代表阮友球表示,对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非法占有具有类似军用武器功能和效果的武器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了越南一贯的刑事政策。
延续第十四届国会第八次会议议程,11月14日上午,国会审议了《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和使用法》第3条修改补充法草案。公安部部长苏林出席并听取了国会代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
会场讨论中,大多数代表对政府关于修改和补充《武器、爆炸物及其辅助工具管理和使用法》第3条的法律草案的建议表示高度赞同。
与会代表表示,越南对军用武器的管理非常严格,但使用军用武器实施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和暴力犯罪的需求并未减少,因此犯罪分子使用具有与军用武器相似特征和效果的自制武器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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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国会代表阮友球发言并提出意见。图片来源:越通社 |
乂安省代表阮友球评估称,从打击犯罪的现实来看,这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常用的武器包括霰弹枪、左轮手枪、钢笔枪、土制枪支等,杀伤力极大。这些犯罪行为在实施犯罪时,往往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因此,对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和非法占有具有类似军用武器功能和效果的武器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十分必要,体现了越南一贯的刑事政策。
但对于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补充《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和使用法》第3条的审议报告,目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问题在于《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和使用法》中的军事武器概念没有规定武器具有与军事武器相同的特性和效果,因此有必要修改该法第3条。
还有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必须由《刑法》来规范,因此有必要修改2017年《刑法》第304条,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如果修改《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和使用法》第3条,将影响该法第18、19、20和73条。
公安部部长苏林在阐述国会代表的意见时强调,代表们就管理、使用和打击违反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非常中肯的意见。
公安部长强调,修改补充该法第3条是必要且恰当的,与2017年修改补充的2015年刑法典的规定相一致,旨在迅速克服困难和障碍,不留下刑事处理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非法使用和挪用具有类似军用武器特性和效果的武器行为的法律空白,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安全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