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5部手机,被判入狱7个月
(Baonghean.vn) - 看到一群木工把手机暴露在外,Toan 和他的朋友决定偷走他们的手机并带到城里卖钱。
3月27日上午,太和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武当全(1991年出生,住龙山坊3号楼),罪名是“盗窃财物”。
据法庭证词,2016年6月17日凌晨1点30分左右,武当全(生于1991年,家住龙山坊3号街区)和阮清松(生于1989年,家住光前坊西湖1号街区)两人约好一起去看足球。途经光前坊西湖1号街区阮氏香女士家的木工房时,两人发现木工宿舍门未锁,遂有盗窃财物的意图。
达成协议后,二人前往木工房附近的甘蔗园,翻墙进入宿舍。武当全在外面放风,阮青松则进入宿舍,抢走黄春俊的2部手机、黄明光的2部手机和阮廷福的1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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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登全。照片:明洲 |
拿走上述财物后,Tung和Toan将财物带回Tung家中藏匿,直至2016年6月17日凌晨4点左右,二人乘车前往荣市变卖赃物。Tung和Toan将三部手机(包括两部索尼C3和一部索尼M4Aqua)以380万越南盾的价格卖给了位于荣市兴平坊黎利街2号的龙河手机店老板Ho Tuan Long。变卖上述财物后,Nguyen Thanh Tung拿走200万越南盾和一部黑色Xphone自用,Vu Dang Toan拿走180万越南盾和一部白色Massel 1235自用。
2016年6月7日,阮成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前往太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机关自首,并对其全部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武当全作案后潜逃。2018年1月12日,太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机关依法逮捕并通缉武当全。
根据评估报告,Toan 和 Tung 从受害者手中偷走的 5 部手机总价值为 10,500,000 越南盾,足以证明被告人 Vu Dang Toan 犯有《刑法》第 138 条第 1 款规定的“盗窃财产”罪。
此前,2004年9月14日,Toan因盗窃罪被义丹县人民委员会判处24个月教养院监禁。2006年5月1日,Vu Dang Toan刑满释放。2007年11月30日,Toan因“盗窃财产”罪被义丹县人民法院判处6个月监禁。
本次审判中,审判庭认为,被告人武当全的犯罪行为属于数罪并罚案件,符合刑法第48条第1款g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