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养老金什么时候发放?
新的待遇标准及2023年7、8月份的附加差额,将在2023年9月的支付期内向受益人支付每月养老金和社会保险待遇。
6月29日,政府颁布第42/2023/ND-CP号法令(第42号法令),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福利和月津贴。但该法令要到2023年8月14日才生效。

因此,为确保2023年7、8月份养老金及每月社会保险金及时发放给受益人,社保经办机构仍按2023年6月份的待遇水平发放,在2023年9月份的发放期内,按照新的待遇水平及2023年7、8月份的附加差额向受益人发放。
根据第42号令,养老金、社会保险待遇、月生活补助等调整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 对于本法令所列对象的2023年6月养老金、社会保险津贴和月津贴增加12.5%,该数额已根据政府2021年12月7日第108/2021/ND-CP号关于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津贴和月津贴的法令进行调整。
- 本条例所列对象,按第108/2021/ND-CP号条例未作调整者,其2023年6月退休金、社会保险津贴及月津贴增加20.8%。
此外,自2023年7月1日起,1995年1月1日前领取按月养老金和社会保险金的人员(除领取按月工伤事故和疾病津贴的人员以及领取按月死亡抚恤金的人员外),根据上述第42号法令规定进行调整后,若福利水平低于每人每月300万越南盾,则调整如下:
- 对于福利水平低于270万越南盾/人/月的人,每人每月增加30万越南盾。
- 对于福利水平从每人每月 270 万越南盾到每人每月 300 万越南盾以下的人,福利金额增加 300 万越南盾。
在等待第42号法令生效并等待指导实施的通知期间,社会保险机构将按照2023年6月的水平支付养老金、社会保险福利以及2023年7月和8月的月福利。
在2023年9月的支付期内,受益人将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新的福利水平,并将获得2023年7月和8月的额外差额(由于未收到)。
确保受益人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福利和每月额外福利始终得到保障并符合规定。
为确保养老金、津贴等待遇领取人员便捷、按规定领取,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责成养老金发放点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直发人员也解答相关疑问,帮助养老金领取人员清楚了解规定,安心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