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期限可能延长至2014年1月
根据财政部的草案,符合规定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最长可延长至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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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根据政府第02/NQ-CP号决议起草了关于延长和减少部分国家预算收入的实施指导通告。
草案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缴纳期限延长6个月。
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延长6个月
其中,201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延长6个月,2013年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延长3个月。
可延长的主体包括:中小企业,包括合作社(雇用全职员工少于20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200亿越南盾);生产、加工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纺织品、鞋类、电子元件等领域雇用多名工人的企业;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投资和经营(出售、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房屋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期限计算如下:
本条款中的延伸企业所得税额不包括金融业务活动所得、银行业务所得、保险业务所得、证券业务所得、彩票业务所得、有奖游戏业务所得、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货物和服务交易所得计算的税额。
增值税缴纳期限延长6个月
关于对目前采用抵扣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将2013年1月、2月、3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不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缴纳期限延长6个月的规定(草案)。
增值税缴纳延长期限如下:
符合增值税延期缴纳条件的主体包括:
第一类为中小企业,包括合作社(全职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200亿越南盾),但不包括金融、银行、保险、证券、彩票、有奖游戏、生产商品和服务等需缴纳特别消费税的企业。
二、生产、加工、制造领域使用大量劳动力(使用工人300人以上)的企业: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纺织品、鞋类、电子元件;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投资和交易(销售、租赁、出租)房屋的企业和生产产品的企业:铁、钢材、水泥、砖和瓦。
财政部现将这一草案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