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后,在 B、C、K 战场服役的时间是否计入地区津贴?

June 28, 2012 18:57

- 黄富田先生和兴原县部分退役老战士致函乂安报社:你们是抗美援朝战争时期在B、C、K战场参加战斗和活动的老战士,现在转业退役,是否享受此项制度,如果享受,由哪个机关根据政府2008年12月4日第122/2008/ND-CP号令和劳动荣军与社会部2009年1月22日第03/2009号通知决定。该通知指导性文件第II节a、b点规定:“人民军、人民公安部队的士官、士兵是本决定规定的享受待遇的主体……”。

回复:

2008 年 12 月 4 日第 122/2008/ND-CP 号法令第一条规定了监管范围:“本法令规定了退休人员的地区津贴、一次性社会保险、丧失工作能力的月津贴和每月工伤事故津贴”。

该法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离职并符合领取养老金或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以及此前已缴纳包括区域津贴在内的社会保险的人员,除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或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外,还享有按其已缴纳社会保险待遇时间和数额相应的一次性津贴。”同时,第二条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领取月养老金、丧失劳动能力津贴、工伤事故津贴和职业病津贴的人员,居住在设有区域津贴地区的,在政府另行规定之前,可按现行标准领取区域津贴(不再根据一般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因此可以理解,按照规定,对曾在享受地区津贴地区(山区、其他特别艰苦地区等)工作的主体,现在退休,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在职时必须缴纳包括地区津贴在内的社会保险,现在退休必须领取福利),政府规定支持的方向是,退休人员除了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残疾津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外,退休时还将一次性领取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地区津贴时间和金额相当的津贴。

劳动荣军社会部关于执行第122/2008/ND-CP号法令的第03/2009号通知规定:符合本法令条件的士官、人民军士兵和人民警察,转业后或在艰苦地区工作并享受地区津贴的士官、人民军士兵和人民警察,退役时除按月领取退休金外,还将一次性领取津贴。我们认为,本通知不涵盖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在B、C、K战场作战的老兵,因为当时没有社会保险缴纳制度(仅根据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第12/CP号法令将1995年至今的工作时间折算),也没有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地区津贴。此外,根据政府规定,转业或复员的士兵虽然数量不多,但已经解决了一些政策制度,所以现在不计入一次性补助和区域补助。更具体、更详细的解答,请联系区社保局或省社保政​​策制度部门进行回复。

- 一位企业高管是退役军人,转业后目前在荣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目前,企业面临困境,正在转型,因此他想辞职。但是,在申报退役金时,该企业不计算其服役年限,也不计算退役金?他的这种做法对吗?

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已在企业正常工作满12个月的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额为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半个月的工资,并另加工资补贴(如有)。因此,从劳动者转入企业工作之时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止,企业应按照劳动者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政府2003年5月9日第44/2003/ND-CP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三款c点关于《关于指导劳动合同若干条款的规定》的规定,如果员工在进入国有企业工作之前,曾在国有部门的其他单位工作过一段时间,但未收到经济补偿金,则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政府1974年7月20日第178/CP号关于修改士兵转业和在军队服役政策的决定,对解决士兵复员等若干制度的单位,在军队服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劳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支付遣散费的时间。


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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