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津贴申领时间的通知

April 14, 2016 10:08

(Baonghean.vn)- 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第58/2014/QH1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第102条规定了解决疾病和生育津贴的时间如下:

自员工复工之日起45日内,员工有责任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自收到员工完整申请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个人和用人单位对此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

为解答上述关于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问题,越南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29日向各省、直辖市社会保障局、国防部社会保障局、人民公安社会保障局颁发了第1075/BHXH-CSXH号文件。

插图照片。

批示内容明确指出:“根据劳动荣军社会部2015年12月29日第59/2015/TT-BLDTBXH号通知关于细化和指导社会保险法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若干条款实施情况的第14条第2款规定,‘员工有责任在返回工作岗位之日起45天内,按照规定向雇主提交文件’。

这样,当劳动者依法准备好所有材料后,可以立即向用人单位提交,而不必等到产假期满。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可以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便及时办理劳动者的各项福利事宜。

乂安省社会保险局通知个人和雇主知悉并执行。

义安省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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