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登记车辆处罚的一致提案
交通运输部刚刚向政府发来了一份关于行政处罚条例草案的报告;其中,该部与公安部和司法部一致同意建议增加对未过户车辆的处罚规定。
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罚款。
(图片:Manh Hung/Vietnam+)
交通运输部在9176/BC-BGTVT号官方公报中表示,8月底,交通运输部长丁罗胜主持会见了公安部和司法部,以统一对不按规定转移车辆所有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意见,并收集有关该文件对维护安全和秩序要求的影响的意见。
据此,上述各部委代表一致建议在法令草案中增加有关不转移机动车所有权的处罚内容,以确保国家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具体而言,各部委还提议,对违反不转移车辆所有权规定的摩托车及类似车辆车主,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处罚。
对汽车、拖拉机、专用车以及类似汽车的车辆所有人犯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外,各部委还同意在法令草案中增加限制上述违法行为检查和处罚案件的规定内容,以尽量减少滥用的可能性并给人们参与交通带来不便。
根据这些机构的提议,车辆所有权的核实只能通过调查、处理严重交通事故以及车辆登记处罚的方式进行。此类行为的罚款金额与第34/2010号法令相同,且必须按照规定执行,以免给民众带来不便。
另一方面,为了在草案中增加对未发生过户登记车辆的处罚规定,各部委还表示,需要明确规定一些内容,例如明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主体,在车辆买卖、赠与、继承时办理过户手续,简化车辆登记缴费手续等,以方便群众办理过户手续。特别是在车辆多次过户且过户文件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再次进行描述,以明确识别违法行为和违法者。
为落实上述内容,交通运输部建议政府责成公安部尽快修改2010年10月12日第36/2010/TT-BCA号通知和2013年3月1日第12/2013/TT-BCA号通知(该法令生效前);财政部尽快研究、修改、补充关于缴纳机动车登记费的规定,为人民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过户手续提供更多便利。
根据第34/2010/ND-CP号法令,拥有摩托车及类似车辆的个人,如果不转移车辆所有权,将被处以10万至20万越南盾的罚款;拥有汽车、拖拉机和专用车辆的个人,如果不按规定登记车辆名称变更,将被处以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据Vietnam+-LT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