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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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下午,国会代表继续工作程序,在会议大厅表决通过《职业教育法》若干条款修改及补充法草案,并讨论《海洋海岛资源与环境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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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行业管理部门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机构的作用

本次国会会议表决通过了《职业教育法草案》,该草案共8章79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Quốc hội biểu quyết thông qua Luật Giáo dục nghề nghiệp. Ảnh: TTXVN
越南国会投票通过《职业教育法》。图片来源:越通社

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的解释、审议和修改报告澄清了一些经讨论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内容。关于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和主体,以及巩固职业教育培养层次等问题,除多数意见表示赞同外,也有意见认为,将专科层次划归职业教育层次,不符合现行《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将职业教育培训层次合并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旨在将越共十一届八中全会关于教育培训根本性、全面革新关于“统一培训层次名称”、“重新规划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网络”的第29-NQ/TW号决议内容制度化,并促进规划高技能人才培训设施体系,贯彻落实越共中央书记处2014年6月6日第37-CT/TW号指示精神。

职业教育培训层次的调整立足于职业培训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统一层次的目的一方面是克服实践中出现的不足,统一国家教育体系;另一方面,为越南与东盟地区特别是世界各国承认等效性创造有利条件,满足职业培训融入国际社会的要求。

此外,法律草案扩大了范围,扩大了监管主体,并整合了培训层次,这不仅不会造成法律冲突,还能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因为法律颁布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文件的规定,允许后颁布的法律对先前颁布的法律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具体而言,法律草案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对其他与职业中学、高等院校和普通技术职业中心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废止。

关于职业教育的国家管理机构,大多数代表同意需要统一一个主管机构,代表政府履行职业教育的国家管理职责。然而,代表们对将此职责赋予具体政府机构的意见存在分歧,并建议在做出决定之前进行仔细、周密的研究和考量。

针对代表们的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指示有关部门继续认真、全面地研究职业教育的国家管理机构,同时指示国会秘书处就此问题向国会代表发出投票表决,征求意见。结果显示,代表们对此问题的意见尚未集中,任何方案均未获得超过50%的国会代表的同意。

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国会保留现行《职业培训法》中关于该问题的规定:责成政府统一管理职业教育,并指派专门机构代表政府,根据政府各时期的工作要求,负责实施职业教育领域的国家管理。同时,应加强行业管理部和职业教育机构管理机构的作用。

* 建立和完善海洋法律体系

在讨论海洋与海岛资源环境法草案时,许多国会代表一致认为,出台海洋与海岛资源环境法是必要性的,是提高海洋与海岛资源环境综合管理效力和效率的客观现实要求。

制定此法的目的是按照越共十届四中全会关于至2020年越南海洋战略决议的要求,继续全面建立和完善海洋法律体系;按照越共十一届七中全会2013年6月3日第24-NQ/TW号决议强调的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观点,加强海洋、岛屿资源环境的综合管理……

有观点认为,海洋和海岛资源环境法的出台,旨在克服一些资源开发利用文件相互重叠,导致海洋资源逐步退化、海洋环境污染日益复杂的问题;提高海洋和海岛资源环境综合管理的有效性;有助于完善落实国家海洋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有意见认为,这是一部新法律,规制范围广泛,涉及多部法律。因此,起草委员会必须审查并明确海洋和岛屿环境资源综合管理的规制范围、管理对象以及各部委、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与其他法律规定重叠,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并符合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

黄清松代表(朔庄省)评估称,该法律草案内容涉及多部专门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越南海洋法》、《矿产法》、《土地法》、《渔业法》、《水资源法》、《石油法》、《生物多样性法》、《旅游法》、《建筑法》、《海洋法》、《环境保护法》、《国家边界法》、《科学技术法》……以及越南加入的国际海洋条约,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他要求政府认真审查该法律草案内容,确保其与上述法律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一致。

代表们建议,如需修改相关法律,应同时研究并提出修改建议,确保法制的一致性。

陈文明代表(广宁省)建议,有必要继续审查并与专门法律进行比较,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严谨性和一致性。该代表评估称,该草案76条中有14条(约占20%)属于政府和各部委的具体规章,更不用说其中有一些非常笼统的规定,没有具体机构负责。该代表认为,如果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该法律将很难有效实施。

* 明确法律范围

《海洋与海岛资源环境法》草案的内容和范围,基本确定了《海洋与海岛资源环境法》与《渔业法》、《矿产法》、《石油法》、《水资源法》、《生物多样性法》、《土地法》、《越南海法》、《环境保护法》等其他规范资源环境领域的相关法律的界限。《海洋与海岛资源环境法》草案着重规范了海洋与海岛资源环境综合管理中的协调配合手段和机制。

但众多意见建议起草委员会对该条第一款进行审议修改,使条款更加清晰,避免条款重复,方便结合越南实际情况适用。同时,研究补充法律草案,制定相关规定,确保对越南海域范围内的资源与环境进行综合管理。

黄成松代表认为,该条例中采用综合管理概念来界定规制范围的做法并不恰当,没有明确规定该法律草案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即那些不属于跨部门协调、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海洋和岛屿资源及环境开发利用管理的机制。此外,这种概念容易让人误以为,一项管理条例涵盖所有类型的海洋和岛屿资源,与其他专门法律的规制范围存在重叠。

另一方面,海岸带管理被确定为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一项一贯原则,这在本法草案以及许多其他专门法律中都得到了确认。代表们建议起草机构考虑制定关于监管范围的规定,以明确上述问题。

杜文伟(太平)代表表示,该法律草案的调整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与其他法律,特别是《环境保护法》和《土地法》、《森林保护与发展法》、《水资源法》等资源类法律的调整范围界限,因此不能完全令人信服颁布该法律的必要性。

代表们指出,具体规定有时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重叠、重复或矛盾之处。具体而言,关于监管范围的规定与2012年《水资源法》关于监管范围的规定存在部分重叠。此外,一些内容尚未纳入该草案的监管范围,例如岛礁、地表水、水下水域和人工岛屿。

代表们建议,审查相关法规,避免与其他法律条款重复;同时,有必要将珊瑚礁、地表水、水下水体纳入监管范围……

* 清晰解释海岸带法规的科学性和实践性基础

关于《海洋与岛屿资源与环境法》草案第22条第2款关于沿海地区范围的规定(第22条)规定,“沿海水域是从多年平均低潮位向外海06海里宽度的水域”,有意见建议起草委员会应明确解释该规定的科学性和实践依据,根据《越南海洋法》的规定,明确“沿海地区”与海域的区别;考虑对沿海地区范围进行规定,以确保组织实施沿海资源环境综合管理的可行性,并符合国家边界法的规定。

黄氏苏娥代表(南定省)表示,该法律草案中的规定缺乏坚实的科学性和实践基础。计算数据是多年前的平均低潮位,但在当前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的条件下,低潮位可能会发生变化,并影响沿海地区的确定。

对沿海区域划定不准确的规定会影响国家的海洋权利,并给国家在海洋环境资源领域的管理带来诸多困难。代表要求起草委员会明确解释引入沿海区域概念的依据。代表认为,应根据《越南海洋法》中关于海域的规定,对海域进行规范,以便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管理。

阮氏国庆代表(河内)与黄氏苏娥代表就沿海地区问题持有相同观点,并要求起草委员会更清楚地解释沿海水域概念的基础,以确保国家主权,同时符合《海洋法》和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

关于制定海岸资源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原则,西宁省代表阮怀芳评估说,目前尚无将海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卫海洋岛屿(国防原则)或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全(安全原则)结合起来的原则;制定海岸资源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总体规划,没有保障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的基础内容。

基于此分析,代表建议起草机构在编制沿海资源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总体规划时补充保障国防安全的原则和依据。代表指出,起草机构应研究国防安全保障原则,并将其纳入第五条“海洋和岛屿资源与环境综合管理原则”和第九条“制定海洋和岛屿资源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及环境保护战略的原则和依据”,以弥补国家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尤其是在吸引投资,特别是吸引外国投资者方面……

在讨论环节,与会代表就海洋和海岛环境保护内容、海洋和海岛资源环境综合管理职责、海洋和海岛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战略等提出了意见……

据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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