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修改投资法和修改企业法

November 26, 2014 14:29

根据工作计划,11月26日上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厅表决通过《投资法》(修正案)和《企业法》(修正案)草案;讨论《国家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Biểu quyết thông qua Luật Đầu tư (sửa đổi)
投票通过《投资法(修正案)》



将禁止买卖和交易放射性物质列入有条件投资和经营领域及职业清单。

今天上午,国会工作会议以84.91%的代表赞成票,表决通过了投资法(修正案)草案(共7章76条)。

在表决通过投资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前,国会常务委员会听取、修改和说明情况的报告,对经过讨论存在不同意见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澄清。

关于禁止的投资和业务领域(第六条),有意见建议,由于《人口贩运预防法》已对此作出规定,因此不应在该法中禁止人口和人体器官的买卖。

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根据2014年11月4日第767/BC-UBTVQH13号报告的说明,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对目前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和职业数量的审查结果,指示主持机关、起草机关并商定相关部委将法律草案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职业、商品和服务从51个缩减为6个。

本条规定的6个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和职业,在现行法律文件中均有规定,但在《投资法》中进行了归纳,以明确公民经营自由的规定。因此,建议保留本法中关于禁止贩卖人口和人体器官的规定。

关于增加禁止放射性物质交易和经营内容的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根据《原子能法》的规定,一些机构和组织在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后,仍可出口、进口和运输放射性物质(包括放射性物质)。因此,此项内容被接受,并被添加到有条件投资和经营领域和职业清单中。

关于附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领域(第七条),有意见建议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必须申请经营资格证书,哪些情况符合条件可以开展经营活动;补充规定,责成政府系统化、公开外国投资者在附录4所列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时适用的投资条件。

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经营条件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法律并未禁止这些条件;附条件的行业和职业被视为限制投资和经营自由,因此需要在法律中加以规范,以维护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社会道德和社会健康,如法律草案第7条所述。

为增强法律政策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自主决定经营活动,草案在附件四中对有条件的行业、职业进行了明确规定。

目前,越南正在改革行政程序,力求减少许可形式,主要采取颁布有关标准和条件的规定的形式,由投资者自行登记,并由管理机构进行事后检查。

此外,草案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还规定了有条件投资和经营领域、行业的投资经营条件的原则,必须确保透明度、客观性,为投资者节省时间和合规成本。

政府将根据本法规定的限制性投资和行业清单,编制并在商业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条件。

《企业法》(修正案)关于社会企业的原则性规定

《企业法(修正案)》共10章213条,以85.51%的赞成率在国会获得通过。

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和说明报告澄清了经讨论仍存在争议的若干问题。关于《企业法》与专门法的适用问题(第3条),有意见建议,除特殊情况外,优先适用《企业法》,优先适用《证券法》、《信用机构法》、《保险业法》和《石油法》;鉴于《法律文件公布法》已规定了法律适用,因此删除该条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除了《证券法》、《信贷机构法》、《保险业法》、《石油法》外,许多其他领域的企业在设立、管理组织、重组、解散及其他相关活动方面也具有特殊性,例如:民航、出版、新闻、教育、律师、公证员……更不用说正在修改、补充和新颁布的法律了。列出所有适用具体规定的专门法律是不完整的。

因此,建议国会按规定保留所提法律项目的条款;同时,在法律起草、审查和公布过程中,国会常务委员会将指导起草、审查机构对法律项目进行研究、审查和修改,提交国会审议,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同步性。

关于社会企业(第10条),有建议在《条例》第4条“用语解释”中增加社会企业的定义,并增设专门章节规范社会企业。

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社会企业不是一种特定的企业类型,而是像一般企业一样,社会企业仍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类型之一进行组织和运营,只是以分配和使用利润的目的进行区分。

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主管部门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和扶持的重要依据,其内容与社会企业的权利义务紧密相关。此次提交国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仅对社会企业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从法律上承认社会企业的存在,并作为出台具体法规的依据。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稳定实践运行后,法律将会得到更加具体的规范。

对于在社会企业概念中增加与新农村相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内容的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社会企业是依照法律规定注册成立的企业,其目标是解决社会和环境问题,造福社区,并将企业年度总利润的至少51%用于再投资,实现注册设立的社会和环境目标。

符合上述条件的涉农、涉农、新农村企业为社会企业,按规定享受奖励和优惠政策。

关于国家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在今天上午工作会议的剩余时间里,国会代表讨论了《国家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通过讨论,许多国会代表同意有必要修改《国家审计法》,明确2013年《宪法》中关于国家审计和国家审计长的条款;为根据宪法要求组织和开展国家审计奠定法律基础;确保国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能力满足服务于国家对公共财政和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要求;提高公共财政和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率;为厉行节约、反对腐败、损失和浪费、发现和防止违法行为做出贡献。

有意见建议,草案应明确和细化国家审计的范围、审计主体和任务,确保其涵盖国家审计对各项财政资源和公共资产检查和管理的各项任务,并将企业审计活动范围从现有的审计扩展到对国有资本和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国有非控股企业进行审计。

不少意见赞成草案在规制范围中增加“国家审计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职责”的内容。

国家审计的审计范围和对象广泛,包括所有管理和使用公共财政和资产的机关、组织。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地方和被审计单位的协调配合具有重要作用,为国家审计提高审计质量创造条件,服务和满足国会、政府、各管理机关、各地方和被审计单位的要求。

另一方面,只有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被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正确、有效地运用和利用,国家审计的审计活动才是真正有效和高效的。

有意见建议,对审计最长期限进行规定,确保审计透明度,为被审计单位创造便利和主动性,避免审计时间延长,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经营。

关于审计报告的公开(第58条),除证券领域的审计报告外,许多意见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即审计报告出具后必须在大众媒体上公布。武春长(南定)代表建议,应在行业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开发布……

在讨论国家审计长、副国家审计长的任期问题时,不少意见建议规定:“国家审计长的任期按照国会任期执行;任期届满时,国家审计长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一届国会选出国家审计长为止。”

国家副审计长的任期为5年。广宁省代表陈文明表示,这一规定有利于国会权力和职能范围内职位的选举和批准,并不影响国会批准国家预算决算。

然而,也有人提议将国家审计长和副国家审计长的任期维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 7 年,以增加指导国家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下午,按照计划,国会将表决通过《国有生产经营资本管理和使用法》草案、《关于修改和补充特别消费税法若干条文的法律》、《关于修改和补充税法若干条文的法律》,并审议《职业安全卫生法》草案。

据越通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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