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修改投资法和修改企业法
根据工作计划,11月26日上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大厅表决通过《投资法》(修正案)和《企业法》(修正案)草案;讨论了《国家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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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通过投资法(修正案) |
将禁止买卖和交易放射性物质列入有条件投资和经营领域及职业清单。
今天上午,国会工作会议以84.91%的代表赞成票,表决通过了投资法(修正案)草案(共7章76条)。
在表决通过投资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前,国会常务委员会听取、修改和说明情况的报告,对讨论后存在不同意见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澄清。
对于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和职业(第六条),有意见建议,由于《人口贩运防治法》已作出规定,因此无需在该法中规定禁止贩卖人口及人体器官的内容。
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根据2014年11月4日第767/BC-UBTVQH13号报告的说明,在对目前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和职业数量的审查结果基础上,国会常务委员会指示评估机构、起草机构并同意相关部委将法律草案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职业、商品和服务从51个行业、商品和服务缩减为6个行业和职业。
本条规定的6个禁止投资和经营的行业和职业,在现行法律文件中均有规定,但在《投资法》中进行了归纳,以明确公民经营自由的规定。因此,建议在该法中保留关于禁止贩卖人口和人体器官的规定。
关于增加禁止放射性物质交易和经营内容的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根据《原子能法》的规定,一些机构和组织在获得主管国家管理机构的许可后,仍可出口、进口和运输放射性物质(包括放射性物质)。因此,此项内容被接受并添加到有条件投资和经营领域和职业清单中。
对于有条件开展商业投资的领域和行业(第7条),有意见建议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必须申请经营资格证书,哪些情况在满足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商业活动;补充规定责成政府系统化和公布外国投资者在附录4所列领域和行业开展商业投资活动时适用的投资条件。
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营业条件是保障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法律并未禁止这些条件;附条件的行业和职业被视为限制投资和经营自由,因此需要在法律中予以规范,以维护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社会道德和公共卫生,如法律草案第7条所述。
为增强法律政策的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自主决定经营活动,法律草案在附件四中对有条件的行业、职业进行了明确规定。
目前,越南正在改革行政程序,力求减少许可形式,主要采取颁布有关投资者自行登记的标准和条件的规定以及管理机构进行事后检查的形式。
此外,草案第七条第四、五、六款还规定了有条件投资和经营领域、行业的投资经营条件的原则,必须确保透明度、客观性,为投资者节省时间和合规成本。
政府将根据本法规定的限制性投资和行业清单,编制并在商业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条件。
《企业法》(修正案)关于社会企业的原则性规定
《企业法(修正案)》共10章213条,以85.51%的赞成率在国会获得通过。
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和说明报告,澄清了一些讨论后仍有意见的问题。关于《企业法》与专门法律的适用问题(第3条),有意见建议,除特殊情况外,优先适用《企业法》,优先适用《证券法》、《信用机构法》、《保险业法》和《石油法》;鉴于《法律文件公布法》已对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因此删除该条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除了《证券法》、《信贷机构法》、《保险业法》、《石油法》外,其他领域的许多企业在设立、组织、管理、重组、解散及其他相关活动方面也具有特殊性,例如:民航、出版、新闻、教育、律师、公证员等,更不用说正在修订、补充和新颁布的法律了。列举所有适用具体规定的专门法律并不完整。
因此,建议国会按规定保留已提交的法律草案的条款;同时,在法律的起草、审查和公布过程中,国会常务委员会将指导起草、审查机构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审查和修改,提交国会审议,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同步性。
关于社会企业(第10条),有提案建议在第4条“术语解释”中增加社会企业的定义,并增设专门章节规范社会企业。
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社会企业并非特定类型的企业,而是与一般企业一样,社会企业仍按照某种企业类型进行组织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区别在于利润分配和使用目的。
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主管部门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和支持的重要依据,其内容与社会企业的权利义务紧密相关。提交国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仅规定了社会企业的原则性内容,以法律形式认定社会企业的存在,并作为出台具体法规的基础。在实践运行稳定一段时间后,法律将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对于在社会企业概念中增加与新农村相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内容的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表示,社会企业是按照法律规定注册成立的企业,其经营目标是解决社会和环境问题,造福社区,并将企业年度总利润的至少51%用于再投资,实现注册成立的社会和环境目标。
符合上述条件的涉农、涉农、新农村企业为社会企业,将按规定享受奖励和优惠政策。
关于国家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在今天上午工作会议的剩余时间里,国会代表讨论了《国家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通过讨论,许多国会代表同意有必要修改国家审计法,明确2013年宪法中关于国家审计和国家审计长的条款;为根据宪法要求组织和开展国家审计工作奠定法律基础;确保国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能力满足服务于国家对公共财政和资产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的要求;提高公共财政和资产管理和使用的效率;为厉行节约、反对腐败、损失和浪费、发现和防止违法行为做出贡献。
有意见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国家审计的范围、审计对象和任务,确保其涵盖国家审计对各项财政资源和公共资产检查和管理的各项任务,并将企业审计活动拓展到既有现有的审计业务,也包括对国有非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和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业务。
不少意见赞同草案增加内容调整范围:“国家审计活动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职责”。
国家审计的审计活动范围广泛,对象广泛,涵盖所有管理和使用公共财政和资产的机关、组织。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地方和审计单位的协调配合具有重要作用,为国家审计提高审计质量、服务和满足国会、政府、各管理机关、各地方和审计单位的要求创造条件。
另一方面,只有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被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适当、有效地利用和执行,国家审计的审计活动才是真正有效和高效的。
有意见建议,规范审计最长时限,确保审计工作公开透明,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便利和积极保障,避免审计时间延长,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经营。
关于审计报告的公开(第58条),除证券领域的审计报告外,许多意见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即审计报告出具后必须在大众媒体上公开。武春长(南定)代表建议,应在行业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开发布……
在讨论国家审计长、副国家审计长的任期问题时,不少意见建议规定:“国家审计长的任期按照国会任期执行;任期届满时,国家审计长继续履行职务,直到新一届国会选出国家审计长为止。”
国家副审计长的任期为5年。广宁省代表陈文明表示,这项规定有利于国会权力和职能范围内职位的选举和批准,并不影响国会批准国家预算决算。
不过,也有意见建议,将国家审计长和副国家审计长的任期维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7年,以增强指导国家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下午,国会将按照计划表决通过《国有资本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法》草案、《关于修改和补充特别消费税法若干条文的法律》和《关于修改和补充税法若干条文的法律》,并审议《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
据越通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