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关于发行政府债券的决议

November 29, 2013 08:48

根据第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议程,11月28日下午,国会在会议厅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2016年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的决议,并讨论了《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居留越南法》草案。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tỉnh Nam Định Nguyễn Anh Sơn phát biểu ý kiến. (Ảnh: An Đăng/TTXVN)
南定省国会代表阮英山发表讲话。(图片来源:An Dang/VNA)

批准关于增发国债资金计划及使用的议案

以83.94%的代表赞成票,国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增发和分配2014-2016年阶段政府债券资本金的决议。因此,2014-2016年阶段增发政府债券资本金总额为170万亿越南盾,用于投资四类项目和工程。改造和提升1A国道和西原胡志明路的项目为61.68万亿越南盾;经审查列入2012-2015年阶段政府债券资本金组合但尚未完成的项目为73.32万亿越南盾;国家新农村建设目标计划为15万亿越南盾;使用官方发展援助贷款项目的配套资本为20万亿越南盾。

全票通过《入境出境及居留法》

南定省代表团阮英山、芹苴省代表团阮明卡、宁平省代表团刘氏玄等代表一致同意政府意见和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审议报告中提出的《外国人入境、出境及居留越南法》起草工作的必要性及指导性意见。

芹苴代表团代表阮明卡表示,本次会议就《外国人入境、出境及居留越南法》草案征求意见是必要的,符合国家对外国人管理的要求。

广南代表团代表范长丹评价说,该法的颁布将成为克服过去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提高今后外国人入境越南管理质量的重要法律基础。

不过,代表们也表示,《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居留越南法》草案不仅具有政治和法律意义,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确保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具有直接影响。

因此,起草该法必须充分把握确保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平等的原则,把经济发展、对外扩张的要求与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全紧密结合起来、协调一致,克服现行制度的局限性和不足。

简化出入境管理手续

关于签证期限,槟椥省代表团代表阮氏芳道和宁平省代表团代表吕氏玄建议,起草委员会应单独规定外国人在越南的签证期限和临时居留期限。同时,有必要规定超过12个月的签证期限,为投资者在越南投资创造便利条件。

代表刘氏玄表示,法律草案应对进入越南工作目的的外国人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外国人进入越南后,签证签发目的不应改变。

阮议员还表示,该法草案需明确规定外国人入境和居留越南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需明确规定担保外国人入境越南的机构的责任。此外,还需具体规定外国人入境越南的条件、签证签发时间以及临时居留期限,以与《投资法》的规定相一致。

芹苴代表团代表阮明卡建议,14岁以下儿童如由成人(父亲、母亲)陪同,无需另行办理手续。关于外国人在越南临时居留申报,阮明卡代表建议起草委员会增加规定,即有外国人居住的酒店、汽车旅馆和住宿机构必须将信息与所在省/市的移民管理机构“对接”。

关于过境问题,芹苴代表团代表阮明卡和同塔代表团代表阮金红表示,实际上,外国人入境越南不仅通过航空,还通过陆路、内河和海路。因此,他们建议起草委员会不仅应规定对经越南国际机场过境的外国游客的免签条件。

此外,国会代表还讨论了《外国人入境、出境及居留越南法》草案的若干内容,如该法的适用范围、“过境”一词的解释、禁止出境等。

根据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议程,11月29日上午,国会在会议厅审议了《破产法(修正案)》草案,并表决通过了《土地法(修正案)》。

据越通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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